近两年震惊业界的上海钢贸诈骗案、青岛港贸易融资案等贸易融资骗贷案,其背后的原因看似复杂,实则涉案企业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深,其方式一般都是(多家)贷款企业与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联合,后者为前者针对同一批仓储物资重复开具仓单,贷款企业则利用该批仓单到不同的信贷机构进行重复担保,从而获取融资。正是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信贷机构互相之间并不知道该批货物是否已经进行过担保融资,才使得欺诈者有机可乘,因此,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在应收账款登记服务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业界需求,建成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目前征信系统和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已经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被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
动产融资登记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当代金融家》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个人和企业征信服务之外,建设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目前该平台主要提供哪些类型的登记服务?
曹凝蓉: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 条的规定,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为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提供全国统一的在线登记与查询服务。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质权人,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质权设立并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起步,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扩大服务范围。目前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融资租赁、存货和仓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登记等九项登记服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这样,交易当事人通过一次查询,便可了解该平台记载的各类动产担保权益状况。相较将不同类型的动产分散在不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做法,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可以节省当事人的登记成本、能更便捷地提供动产之上的各类融资信息。目前征信中心只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但我们的思路是先搭建一个系统,给交易当事人一个公示的渠道,再逐渐去解决法律效力的问题。其中,融资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随着登记实践的发展,已于2014年取得司法审判的认可。
《当代金融家》:从2007年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到现在,征信中心各类动产融资登记的使用情况如何?
曹凝蓉:截至2015年1月23日,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常用户(要登记的用户)9592家,注册普通用户(只查询不登记的用户)40596家。累计发生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1344047笔;租赁登记245597笔;其他各类登记3643笔,其中,保证金质押登记897笔,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424笔,留置权登记81笔,租购登记218笔,所有权保留登记13笔,动产信托登记6笔。累计查询2901598笔,提供查询证明698755笔。
除了应收账款融资和租赁登记外,其他几类动产融资登记都是2013年以后才陆续开始提供的服务,到2015年1月,数量总体来说增长还是比较快的,登记量逐步增长,可见,市场对动产融资物权的登记公示的需求是存在的。
法律效力是关键
《当代金融家》:从您刚刚介绍的数据来看,虽然各类登记增长的是比较快,但除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租赁登记外,其他几种类型的登记笔数绝对值还是比较小,下一步征信中心会采取什么措施来推广这个登记平台?
曹凝蓉:下一步我们会加大宣传,2014年我们已经给商业银行下发了通知,建议资金融出机构除了使用应收账款和租赁登记功能外,还可以结合自身业务需求,使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提供的其他多种类型的登记服务,包括存货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
另外,我们去年在小范围的用户座谈会上也简单地介绍了这几种登记;今年我们将专门开展针对用户,主要是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系统使用培训。培训现在基本上有两方面,一是培训登记系统的实务操作,即如何登记,如何便捷地查询;另一个是登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动产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有效途径,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是动产融资发展的重要一环,解决动产融资登记公示问题,能够推动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服务中小企业。
《当代金融家》:您刚才提到,在目前的九大类动产融资登记中,只有应收账款的法定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几类登记的法定登记机关仍没确定,这是不是造成征信中心目前除了应收账款和租赁登记外,其他几类登记较少的原因?征信中心在今后将如何解决其他几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曹凝蓉:的确,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会影响用户登记的积极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基础是明确的,是《物权法》规定的。通过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融资租赁登记获得司法效力,具体来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及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配套,赋予金融机构在动产融资业务当中有查询租赁登记义务,否则不能认定对租赁物所有权或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进而保护融资租赁当中出租人的权益。
至于其他几类登记,我们一直在和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市场对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有强烈的需求,并希望能推动登记的法律效力。上海钢贸案、青岛骗贷案大家都很清楚原因,业界普遍也都认为建立一个全国性、电子化的登记公示系统赋予降低动产融资交易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但登记效力的推进不是一蹴而就的。下一步,征信中心将借鉴融资租赁登记以实践推动法律效力确立的路径,进一步宣传扩大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使用范围,扩大影响;并将充分利用地方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推动地方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区域范围内明确登记的效力,为将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确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提供实践支持。
建立有公信力、用户友好的登记平台
《当代金融家》:征信中心一直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仅覆盖成本,请问在登记服务这一块征信中心是如何收费的?
曹凝蓉: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查询信息是不收费的,只有登记才收费,而且在所有登记的类型中,只有应收账款登记收费。我们是《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建立运营一个互联网登记平台会有成本投入,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来覆盖成本,且征信中心收费是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
《当代金融家》: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二次质押的情况,征信中心登记平台能不能反映出来?
曹凝蓉:这是登记系统的主要功能。交易当事人通过一次查询,就可以了解某资金融入方在平台上记载的各类动产担保权益的状况。比如,一家企业先把应收账款质押给了工行,且工行已在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企业又想将这笔账款质押给农行,农行在办理业务前,到登记平台输入企业的名称就可以查到这笔账款已经被质押给工行的事实。农行便可以根据查到的登记情况,决定是否要做这笔业务。
《当代金融家》:目前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发展态势良好,登记数量增长很快,社会对其公信力也非常认可,征信中心建设该平台有什么积极意义?下一步征信中心的主要工作将是什么?
曹凝蓉:近年来,我国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变权利登记分散状态,提高融资效率,有利于拓展银行的抵押、质押品范围,促进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在做好登记服务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平台中未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其推进和法律效力的确立有一个过程。我们将进一步宣传扩大登记使用范围,扩大影响,推动登记实践的发展,推动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升和确立登记效力,推进我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需要认清的一点是,动产融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业务,类似上海钢贸案、青岛骗贷案并非事先有了登记就一定不会发生,登记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只能解决权利公示的问题。动产融资的发展需要在多个环节予以配合和完善,需要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