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营业管理部处理了一起客户就征信记录反复异议的事件,该事件折射出当前商业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规则的诸多漏洞。为了进一步掌握当前信用卡自动还款中隐藏的法律风险,重庆营管部对11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自动还款规则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各行信用卡自动还款规则漏洞较多,应建立统一的信用卡自动还款规则,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事件回顾
客户徐某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2012年8月20日账单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到期归还日为2012年9月8日,办理了招商银行借记卡关联还款业务。客户于9月8日22点向其关联借记卡账户存款3000元。但由于招商银行系统设定的实际扣款时间为到期日的17:00-24:00,从而自动扣款失败。9月9日凌晨0点左右,该客户将其借记卡账户的资金转出,并致电招行信用卡客户中心投诉。招商银行要求客户再次将存款存入关联账户重新扣款,客户拒绝。该客户其后发现其信用报告上记录一次逾期,便提出征信异议申请。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4月底,该客户针对其信用报告提出4次异议,并多次致电要求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责成招商银行修改其不良记录。客户与招商银行重庆信用卡中心协商4次,但由于该客户认为招行扣款失败相当于债务豁免,一直拒绝向银行还款,协商解决均未取得圆满效果。目前,该事件已进入招商银行对客户提起诉讼和客户予以反诉讼阶段。
案情分析
首先是部分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扣款时点的约定不明确。各银行信用卡协议关于信用卡自动还款特定时点扣款的约定并不完全相同,部分银行(如中国银行)约定非常明确,也有相当部分银行(如招商银行)约定不明,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招商银行信用卡协议上约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一卡通账户有足够余额。”但事实上,招商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扣款时间为到期日的17时至24时。因此,如果客户在到期日17时后才将应还金额存至关联的一卡通账户,往往无法扣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进行解释。银行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则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解释。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并不违约,银行将消费者逾期记录向征信系统报送侵害了信用信息主体权益,银行的行为具有过错。
其次是各行自动扣款时点各异,多数不支持二次扣款。调查显示,银行关联账户自动扣款时点各不相同,某些外资银行从约定到期日前一天凌晨就开始扣款,而有的行从约定到期日次日才开始扣款,扣款时点上相差三天之久。同时,多数行自动扣款系统的功能较简单,调查的11家银行中有8家行在首次扣款失败后都不会进行二次扣款。有二次扣款功能的4家行中,二次扣款时点也不统一。2家银行在宽限期最后还款日当天再次扣款,1家银行在首次扣款日当天扣款结束前再次扣款,有1家银行可按客户申请再次扣款。各行自动扣款时点不统一可能引发客户误解或难以对各行具体时间进行掌握,从而导致还款失败,影响客户信用记录。
表1 各银行自动扣款时点统计表
银行名称 | 首次扣款时点 | 二次扣款时点 |
工商银行 | 19:00—24:00 | 首次扣款日当天扣款结束之前 |
中国银行 | 当日整天 | 宽限期最后还款日当天 |
建设银行 | 次日上午 | 宽限期最后还款日当天 |
交通银行 | 当日整天 | 客户可申请二次扣款 |
重庆银行 | 21:00—22:30 | 无二次扣款功能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 21:00—21:15 | 无二次扣款功能 |
哈尔滨银行 | 当日整天 | 无二次扣款功能 |
成都银行 | 19:30—24:00 | 无二次扣款功能 |
富滇银行 | 次日凌晨 | 无二次扣款功能 |
南粤银行 | 20:00—22:00 | 无二次扣款功能 |
花旗银行 | 前一日零点—当日12:00 | 无二次扣款功能 |
(注:“当日”指银行与客户约定的最后到期还款日)
三是逾期记录报送征信系统的规则不统一,容差容时制度仍待落实。2013年2月出台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倡导各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容差服务”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容时服务”要求为持卡人提供至少3天的还款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足额还款均视为及时还款。调查显示,仍有少数银行没有实施容差容时制度。在参与调查的11家银行中,有3家银行缺乏容差机制,首次扣款后有小额未清偿金额(10元以下)的逾期信息仍将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容时制度方面,有8家银行分别给予客户2-5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的逾期记录不上报征信系统,有3家行未给予客户宽限期。缺乏统一的容差容时机制,既不利于维护非恶意欠款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和名誉,也不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
相关建议
一是要统一格式条款约定。建议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应当在各类贷款及信用卡合同中明确约定消费者在最后还款日24:00前均可还款。如采用关联账户自动扣款的,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扣款的时间点,并通过黑体字等形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在该时间点前保证关联账户余额充足。
二是要统一明确扣款规则。建议各银行规定统一的扣款时间点,同时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支持二次循环扣款。统一的扣款规则,可以使信用卡市场标准化经营,方便客户履行还款义务,有效减少银行与消费者的摩擦和矛盾。
三是要统一报送征信系统规则。建议尽快落实《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倡导的容差容时要求。当消费者在还款日当天未能还款或因关联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全额还款时,银行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还款“宽限期”,同时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消费者尽快还款。消费者在宽限期内补还款项的,银行应当认可其贷款或信用卡账单正常归还,不应当记录逾期并向征信中心及征信机构报送,也不应当收取罚息。此举在当前中国银行业相较消费者处于强势的背景下,对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2015年第6期。 作者:邹芳莉,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