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征信》杂志2015年第4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德阳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先后受理两起征信异议,均为客户在约定还款日当日归还本期贷款后,仍在信用报告内将本期还款标记为逾期的情况。还款日当日还款属于小几率事件,但在契约约定文本中未明确说明的前提下不应计作违约,于此反映出部分银行报送征信信息缺乏严谨性,不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引起相关金融机构的重视。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客户A在办理信贷业务时被告知存在多次逾期情况,经在业务发生金融机构打印出交易明细后发现,产生逾期的该期贷款还款日期正好为约定还款日,客户在还款日还款时间均较晚,甚至还有23:00左右进行的还款,客户特别说明因工作时间繁忙,大多还款行为均在还款日进行,但都保障了在当日内通过转账或ATM机存入约定账户的方式进行了足额还款,客户还提供有该贷款合同,其在还款约定的文本表述中未对还款日当日还款情形进行特别说明,于此客户A表示逾期行为为错误记录。
案例二
客户B在近期收到某银行短信为:“您在XX银行的个人贷款已于2015年02月04日逾期,本次逾期记录将展示在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而客户的还款日正好为每月4日,客户随即展示了该银行另一条还款交易短信,根据该短信展示,银行于2月4日凌晨2点进行了一次扣款(此时客户账户中款项不足),客户于4日7点通过ATM存入了本期还款金额,该银行于2月5日凌晨2点进行了第二次扣款(此次进行了足额扣款,并留有余额),客户据此表明还款是在还款日结束前发生的,属按约定的还款,故要求该银行对其记录的逾期予以删除,同样,该客户的贷款合同中也未对还款日当日还款情形进行特别说明。
案例分析
以上两起案例,在与相关银行取得沟通后,银行方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核实,均为银行系统在还款日当日扣款时间早于客户在还款日当日的还款时间所致,在情况核实清晰后,对于还款日当日还款的行为均已认定为合规,该两起异议的逾期将予以更正。
对于该类情况,德阳人行征信管理科在当地多家银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得知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在合同文本中对于还款日当日还款情形均未作特别说明,而还款日扣款操作及逾期记录操作均为系统自动运行,系统在还款日的具体扣款时点由系统根据程序运行,因大多客户均会提前归还,故出现问题几率较小,但对于还款日当日还款的行为,因存在当日系统扣款时点和客户还款时点的偏差,则会产生文中2例被系统记录为逾期的情形。
目前,在信用卡还款方面,根据《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各家银行普遍建立有“容时”机制,即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在宽限期内的还款视作持卡人按时还款。但在贷款还款方面则还没有推行“容时”机制,在上述案例中的住房贷款还款中,由于扣款还款的时点偏差加之没有“容时”机制,因此造成了还款逾期记录。
相关建议
该类异议产生体现了部分银行在记录征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实有情形,缺乏严谨性,不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避免同类异议发生,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优化银行系统。在技术层面确保在还款日进行的合规还款行为不记录为“逾期”,通过完善自身系统甄别机制,从根本解决错误记录“逾期”的问题。
2.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约定文本中,对还款时点进行约定,明确告知贷款客户在正确的时点前进行还款,如银行例行扣款时点为还款日20:00时,则在合同中注明需客户在还款日17:00前进行当期还款,通过事前约定,可促使客户还款行为自发在系统扣款操作之前进行。
3.引入“容时”机制。可参考目前信用卡还款“容时”机制制定贷款“容时”机制,使客户在超过还款日一定宽限期内进行的还款行为均视为合规而不记录“逾期”,在避免异议的同时,极大程度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