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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要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2个关键问题得先解决...

 

 

 

 

 

 

近期P2P行业可谓正在经历着整个行业的“至暗时刻”,有从业者乐观的说,这也许是“黎明前的黑暗,我们要再咬牙坚持一下”,也有从业者客观地说,“行业已无未来,转型小贷只是一种奢望,莫不急流勇退”…

 

就在前几天,有某自媒体报道《人行开展接入征信系统培训 P2P全面入征信稳步推进》,有照片、有发文,介绍了P2P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计划,模式和流程,P2P行业好似又看到了“一丝曙光”。但是这之前,征信圈认为还有2个核心问题需要提前解决…

 

① 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② 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这还得从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谈起。其中,征信机构作为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有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而在征信活动中,金融消费者个人享有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诉讼权和重建信用记录权等5大权力。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征信业务的同意权,是指消费者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是否能够被征信机构采集或被他人、有关机构使用。《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报送用户信贷信息前,都需要根据法律要求,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具体表现形式是:

 

① 要用户签署《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② 报送不良信息时,要通过短信、邮件等形式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注意告知是尽到告知义务即可,如发了邮件、短信,但收到没收到并不保证)

 

所以P2P如果想要接入央行征信,并报送其信息前,首先需要满足的法律层面,获取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这点,但野蛮生长多年的P2P机构有几家获取用户书面同意呢?即使有,现在这个阶段,又有几家能够实现报送不良记录时,再通知一遍用户的呢?再退一步,真的这两个条件都能满足的P2P,如果要这么干,还会有几个用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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