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蒋某2012年1月在乌鲁木齐市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同时签订了相关协议。2013年11月,蒋某突然收到银行通知,告知其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逾期利息600余元。蒋某置之不理,直至2017年7月,因该次逾期还款,其罚息及滞纳金累计至3136元。
鉴于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良信用记录,乌鲁木齐市某银行将蒋某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将蒋某起诉至法院讨要欠款。经法院调解,今年3月,蒋某将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偿还完毕,同时申请银行将其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消除,遭到银行拒绝。
今年5月,蒋某将该银行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销之前提交的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说法】
“几年来,蒋某消极回避、拖延还款的态度及故意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客观上构成逾期还款的事实,他的逾期还款行为是被列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原因,银行对于蒋某被列为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过错。”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简易审判庭法官莫文静说,鉴于以上根据,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莫文静说,如果当事人因为银行方面的失误无端上了“征信黑名单”,要立刻跟银行和当地的征信中心取得联系,提出异议申请,尽早让银行将其从“征信黑名单”中撤销,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如果由于个人拖欠、逾期还款等原因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莫文静说,蒋某不良事件终止不满5年,要求核销不良信用记录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莫文静同时提醒,征信系统不是人为可以操作干预的,个人信用情况一旦被上传至央行征信系统,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也无法轻易更改。一旦因个人原因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要尽快还清欠款,静待时间逐渐消除。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