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考察征信机构现状,发现征信机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未统一,但有一定命名规律。对比分析境外部分地区征信机构名称,以及中国大陆典型金融机构名称和部分商务服务机构名称,认为征信机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存在阶段、规模、认识,以及业务变更、业务兼营、工商核名等多种原因,提出名单发布、团体标准、窗口指导等有效措施,规范征信机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达到统一征信业整体形象、打造中国征信业品牌的目的。
张金波
(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昌平 102208)
摘 要:文章考察征信机构现状,发现征信机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未统一,但有一定命名规律。对比分析境外部分地区征信机构名称,以及中国大陆典型金融机构名称和部分商务服务机构名称,认为征信机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存在阶段、规模、认识,以及业务变更、业务兼营、工商核名等多种原因,提出名单发布、团体标准、窗口指导等有效措施,规范征信机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达到统一征信业整体形象、打造中国征信业品牌的目的。
关键词:信用标准化;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名称;企业名称;行业经营特点
中国征信业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后,特别是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公布后,中国征信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基础设施,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期。2014年以来,中国陆续有一百三十余家企业征信机构(为避免引起歧义,本文所称“征信机构”仅指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征信机构,不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成功备案。但笔者统计发现,中国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并没有像主流金融机构和商务服务机构经法律统一规定。而这极易造成征信机构公众认同难,与征信机构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相悖,也不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尝试以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索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规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现状
(一)征信机构命名法律无要求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等文件规定,征信机构是主营征信业务、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中国目前关于企业名称规定的法律文件是1991年7月22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其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依次组成。人们往往通过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能大致了解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
目前已经公布的关于征信机构的主要文件,如《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均没有关于征信机构名称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的统一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征信机构名称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呈现极不规范的现象。
(二)已备案征信机构名称梳理
全国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共135家,据笔者梳理,135家企业征信机构名称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共有35个。其中“征信”字样遥遥领先,共有42个征信机构使用,占比31.11%。“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包含“征信”“信用”“资信”等词语的征信机构有122家,占比高达90.37%;包含“信息”“数据”“咨询”等词语的征信机构有六家,包含“金融”的有一家,不含上述词语字样的征信机构三家(如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服务、无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名称),如表1所示。
表 1 全国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统计
序号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描述 | 数量 | 序号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描述 | 数量 | |
1 | 征信 | 42 | 19 | 企业信用征信服务 | 1 | |
2 | 信用管理 | 19 | 20 | 企业信用咨询 | 1 | |
3 | 企业信用征信 | 13 | 21 | 企业征信中心 | 1 | |
4 | 征信服务 | 13 | 22 | 商业信用咨询 | 1 | |
5 | 企业征信 | 7 | 23 | 信息服务 | 1 | |
6 | 企业征信服务 | 4 | 24 | 信息技术 | 1 | |
7 | 科技 | 3 | 25 | 信息科技 | 1 | |
8 | 信用服务 | 3 | 26 | 信用管理服务 | 1 | |
9 | 金融信息服务 | 2 | 27 | 信用评估 | 1 | |
10 | 商务咨询 | 2 | 28 | 信用评估中心 | 1 | |
11 | 征信管理 | 2 | 29 | 信用信息管理 | 1 | |
12 | 资信 | 2 | 30 | 信用咨询 | 1 | |
13 | 互联网金融服务 | 1 | 31 | 征信咨询 | 1 | |
14 | 金融数据服务 | 1 | 32 | 资信管理 | 1 | |
15 | 企业管理咨询 | 1 | 33 | 中小企业发展 | 1 | |
16 | 企业信息咨询 | 1 | 34 | 中小企业服务 | 1 | |
17 | 企业信用服务 | 1 | 35 | 无 | 1 | |
18 | 企业信用管理 | 1 | 合计 | 135 |
笔者进一步将与信用含义类似的“征信”“资信”“信用”“信息”“咨询”等特征词及由其合成的词组进行梳理,则出现表2的结果。
表 2 全国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梳理
序号 | 特征词 | 词组 | 对应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描述 | 征信机构数量 |
1 | 征信 | 征信 | 征信,企业征信,企业信用征信 | 62 |
2 | 征信 | 征信管理 | 征信管理 | 2 |
3 | 征信 | 征信服务 | 征信服务,企业征信服务,企业信用征信服务 | 18 |
4 | 征信 | 征信咨询 | 征信咨询 | 1 |
5 | 征信 | 征信中心 | 征信中心 | 1 |
6 | 资信 | 资信 | 资信 | 2 |
7 | 资信 | 资信管理 | 资信管理 | 1 |
8 | 信用 | 信用管理 | 信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管理 | 19 |
9 | 信用 | 信用服务 | 信用服务,信用管理服务,企业信用服务 | 21 |
10 | 信用 | 信用咨询 | 信用咨询,商业信用咨询,企业信用咨询 | 4 |
11 | 信用 | 信用评估 | 信用评估,信用评估中心 | 2 |
12 | 信息 | 信息技术 | 信息技术,信息科技 | 2 |
13 | 信息 | 信息服务 | 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金融数据服务 | 4 |
14 | 信息 | 信息咨询 | 企业信息咨询 | 1 |
15 | 咨询 | 咨询 | 商务咨询 | 2 |
16 | 咨询 | 管理咨询 | 企业管理咨询 | 1 |
经过以上两个表格的梳理,规律已经出现了,就是已备案企业征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主要是由“征信”“资信”“信用”“信息”“咨询”这些特征词,以及这些特征词分别与“管理”“服务”“咨询”或其它词语合成,如下表所示。
表 3 全国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构词方式
特征词 | 征信 | 信用 | 资信 | 信息 | 咨询 |
特征词直接出现 | 征信 | — | 资信 | — | 咨询 |
特征词+管理 | 征信管理 | 信用管理 | 资信管理 | — | 管理咨询 |
特征词+服务 | 征信服务 | 信用服务 | — | 信息服务 | — |
特征词+咨询 | 征信咨询 | 信用咨询 | — | 信息咨询 | — |
特征词+其它 | 征信中心 | 信用评估 | — | 信息技术
信息科技 |
— |
注:“—”表示此项无数据。
上表中,包含“征信”“资信”“信用”和“信息”的词组构词方式是特征词加后缀修饰词,而“咨询”则是特征词加前缀修饰词。词组均为偏正式结构,其中“管理”“服务”“咨询”等充当中心语,而“征信”“资信”“信用”和“信息”等特征词充当修饰语。
(三)企业征信机构更名事件
以北京为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14年10月30日公布已备案征信机构名单以来,先后有八家征信机构更名,其中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关的更名事件有四起,更名后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描述为“征信”“企业征信中心”和“信用管理”。
表 4 北京地区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变更统计
序号 | 更名日期 | 原名称 | 新名称 |
1 | 2015年6月30日 | 东方安卓(北京)国际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 东方安卓(北京)征信有限公司 |
2 | 2015年10月12日 | 北京宜信致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 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3 | 2015年11月26日 | 独角兽信用评价(北京)有限公司 | 独角兽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4 | 2015年12月15日 | 中企评协信用评级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 中企评协企业征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后,曾在官网先后公布两批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名单,“信用评级”“信用评估”“资信评估”是当时信贷评级市场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高频词组。从上表可以看出,这四家机构的更名,明显具有“去评级化”的特征。
(四)个人征信机构名称分析
除了以上已备案征信机构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初公示的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八家带有“信用”“征信”字样的股东,“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统计如下。
表 5 百行征信(筹)及参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统计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特征词 |
1 |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 征信 | 征信 |
2 |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信用管理 | 信用 |
3 | 腾讯征信有限公司 | 征信 | 征信 |
4 | 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征信中心 | 征信 |
5 |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 征信 | 征信 |
6 | 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 | 征信 | 征信 |
7 | 考拉征信有限公司 | 征信 | 征信 |
8 | 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 | 征信 | 征信 |
9 | 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 征信 | 征信 |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余七家机构不谋而合地使用“征信”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特征词。
二、对标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比较分析
(一)境外部分地区征信机构名称分析
中国台湾地区知名度最高的征信机构是中华征信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是“征信所”。其在大陆成立的征信机构为“上海中征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北方中征征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知名征信机构有香港环联资讯有限公司、香港城市信用管理集团,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分别为“资讯”、“信用管理”,其中“资讯”是大陆已备案征信机构未曾有过的。
美国知名征信机构益佰利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名称为“益博睿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日本知名度最高的征信机构是帝国征信所,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是“征信所”(注:日本文原文是“兴信所”)。
可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受日本影响明显。日本历史上受中国文化影响极大。“征信”一词来源于《左转》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历史上首家征信机构是在上海1932年成立的“中国征信所”(笔者认为其它名称中含“兴信”的词语,属于日译汉的变种,本源还是“征信”)。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征信业监管部门名称进一步印证这一点。中国大陆征信机构监管部门名称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机构发达地区上海的监管部门名称是“上海征信管理办公室”,上述两部门名称特征词均为“征信”。但是由于美国征信机构在二战之后迅速崛起,因为美国征信机构命名方式对中国征信市场同样形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中国大陆典型金融机构名称分析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内典型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均有关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要求。笔者翻阅政策时同时发现,同样是近年新兴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乃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为参照,梳理诸类机构行业监管政策,发现监管政策均有关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要求,有的政策出现关于本行业“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的独占性要求,如下表所示。
表 6 部分(类)金融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要求
序号 | 机构类型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政策要求 |
1 | 消费金融公司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
2 | 小额贷款公司 |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
3 | 融资担保公司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商业保理公司 | 《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
5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
(三)中国大陆部分商务服务机构名称分析
征信机构在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表述之一是“信用服务”,其被列为中类商务服务业(编号72),笔者以典型商务服务业为例,发现属于同级别的法律服务(律师、公证等),咨询与调查类下的会计、审计、税务等行业监管政策中均有关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的要求,但其它八个中类商务服务业机构普遍无“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要求。
表 7 部分商务服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要求
序号 | 机构类型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政策要求 |
1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0号)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
2 | 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第十八条: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
3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4 | 税务事务所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
5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
三、成因分析
征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是识别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工具,甚至可以影响资本定价和主权稳定。那么如此重要的征信机构为什么在中国当下,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为何未做统一要求呢?笔者认为有四点原因。
(一)阶段论
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全社会没有形成对征信相关概念的统一认识。中国古代本身是有一套基于熟人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历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基础上,经历“五四运动”“文化大革命”两次文化“断层”,中国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已被打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先后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推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以来,社会信用体系起源于金融领域,起步于信贷征信,范围和内涵不断扩充,从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到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最后扩大到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的信用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1。
可以说,中国征信业遇到了千载难逢的发展窗口期,但这个征信业是有时代使命的,那就是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并将与其它行业一道,共同肩负着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因此中国征信业一定要走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业发展的老路,而新时代对征信业的要求,又恰好呼应了“信用”“征信”词语的本质定义(详见下文“认识论”),这也是中国征信业的自信甚至民族自信的巨大底气。
综上,在当前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征信机构历史使命、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基本确定,只有在备案、核准制的约束下,“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尚且没有过于离谱,这样监管部门和市场还是可以接受的。
(二)规模论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公布原来,不断有人质疑中国已备案征信机构是不是太多了?直到2017年10月23日谜底才揭晓:2016年国家发改委引入第一批征信机构(共六家),共同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后,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公布44家征信机构或联合体,并且对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34个领域,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应该说,中国征信机构的数量是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领域服务的,因此当前征信机构的数量是合理的。
从收入规模来看,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前任局长王煜曾认为“‘征信市场有上千亿潜力’有忽悠的成分”2。2016年4月,有智库计算中国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总规模仅为20亿元3。以20亿元的主要以“备案”进行管制的行业来看,仅相当于一家券商年度收入,仅就收入规模而言,征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微乎其微。因此,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在以备案为主的情况下,尚不足以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相关方重视。
(三)认识论
“信用”在《辞海》的释义为“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可以按时偿付”“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购”。而征信作为最主要的信用服务,其在《辞海》解释为“取信,凭信”,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的官方定义为“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而“资信”在《辞海》释义为“指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技术实力、履约守信水平等”,“诚信”在《辞海》的释义为“真诚﹔真诚之心”。
可见,信用、资信、诚信与征信均释义相近,其中“信用”三句话释义刚好对应社会、交易、信贷三个领域的征信活动,“资信”解释偏向于经济领域(交易、信贷),“诚信”解释偏向于道德领域。仅从字面意义来看,使用“信用”“资信”“征信”均无可厚非,加之学术、市场、社会学者、官员、从业者不同的解读,难免出现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一致的情况。
(四)其它原因
除了以上主要原因外,征信机构名称多样化还存在业务变更、业务兼营、工商核名等多种原因。①业务变更。某些征信机构由于成立时间比较早,但成立之初并未从事征信业,后来改行做征信业。②业务兼营。某些征信机构主要从事信息技术等业务,后来以原有基础为基础,兼营征信业务。③工商核名。某些征信机构因为成立时间早,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注册带有“征信”等字样的公司,为了顺利注册,所以就使用咨询、信息技术等字样。
四、有关建议
鉴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均没有关于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的要求,为了便于社会对征信机构的认知,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及时公布征信机构名单。《征信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公布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仅在2015年7月13日披露一次全国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数量,但未公布征信机构名单。鉴于《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第十六条更是直接要求“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行通过各自网站同步公告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情况,并实施在线名单管理”,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行依法公布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二,通过团体标准制定征信机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规范。鉴于国家级征信业协会尚未成立,优先由各省级征信业协会,如北京信用协会、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研制“征信机构命名规范”,对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进行协商约定,鼓励会员征信机构和非会员征信机构采用。
第三,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征信机构进行“窗口指导”。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征信业行业协会对已设立和准备设立的征信机构,进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的“窗口指导”,引导征信机构使用统一“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
五、结束语
《论语·子路》有句名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征信机构作为服务于社会治理体制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设施,其重要性远远超过商务服务机构。在深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大好形势下,征信业有了一定市场基础和社会认知,征信机构通过规范“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统一征信业整体形象、打造中国征信业品牌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现代征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388.
[2]征信局局长:征信市场千亿规模属忽悠[EB/OL].http://new.qq.com/cmsn/20150825/20150825042801.
[3]千亿还是20亿?征信市场容量引争议 优化数据源成行业攻坚难题[EB/OL].http://news.163.
com/16/0404/03/BJPDH1T800014Q4P.html.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张金波(1982—),男,黑龙江安达人,经济师,高级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用政策、信用标准化和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