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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解读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作者:王俊山   摘自:中国征信杂志   感谢原创,欢迎投稿!

 

2014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行业性标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等机构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设置的各类用户进行了规范。
《规范》制定的背景
《规范》是为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加强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而制定。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统称,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截至2014年11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全国1966.4多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8.54亿多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企业和其他组织513.5万户,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3.47亿人。
随着信息主体数量和信息内容的不断增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和功能也在不断增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应用在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防范信贷风险领域,还被广泛应用在资信证明、房屋租赁、奖励评优等领域,而近几年,保险信息、法院诉讼信息、税务信息、证券信息等逐步充实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中,更扩大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
各类用户违规问题的不断出现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非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部分金融监管部门。截至2014年11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开通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用户14.7万个,1-11月份累计查询0.9亿次;开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用户16.9万个,1-11月份累计查询3.63亿次。
随着查询用户和查询次数的增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渐暴露出用户缺乏制约、接入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用户操作行为不规范、相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由此产生的数据质量不准确、违规查询、越权查询以及泄露信用信息、异议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特别是部分接入机构对内部员工管理不严格,导致少数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的形式,将接入机构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在网上贩卖,严重侵害了信息主体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征信管理的工作力度逐渐加大
2013年《条例》颁布实施,《条例》在第五章专门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数据来源、数据服务对象、管理原则、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的征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近两年来,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用户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些违规查询、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发现了一些共性的违规问题。同时在检查中,各机构也反映现有的制度不够全面,希望人民银行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及用户管理规则,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征信业务操作行为提供指导。
《规范》的管理对象
《规范》适用于直接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和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管理重点在于各类机构的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信息来源,同时也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四类用户,一是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管理本单位的其他用户;二是数据报送用户,负责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单位的信息;三是业务查询用户,基于贷款、审核信用卡、贷后管理等业务需要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四是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

征信中心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由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征信中心的用户主要是管理员用户和窗口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三类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用户以及接入机构的管理员用户,对机构规模较小、用户较少的接入机构,征信中心管理员用户也可直接管理其数据报送用户和业务查询用户;窗口查询用户负责向信息主体和有查询权的国家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答复用户,并汇总统计异议情况。
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
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是指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查询网点。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主要有管理员用户、窗口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类用户。一般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和管理下级一般管理员用户和本级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窗口查询用户是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的主要用户,为信息主体和有查询权的国家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异议处理用户主要接受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对异议内容提请征信中心核实和处理。
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是银监会和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银监会和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用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设置查询用户一类用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规范》的管理原则
《规范》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各类用户提出了四个管理原则,即权限控制原则、监督制约原则、责任落实原则和信息安全保护原则。
权限控制原则
权限控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两点管理要求上。一是用户的权限应与其职责相对应,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的职责不同,其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的权限也有所不同;一是用户权限最小化,用户机构在为各类用户设置权限时,要考虑其业务需要,设置时能保证用户的权限够用即可。
监督制约原则
《规范》充分考虑各类用户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在用户设置、用户操作上建立不同用户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形成各类用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管理员用户可以设置其他用户,但不能设置自己为查询用户;查询用户可以查询信息,但需要经过管理员用户设置才能开通查询权限。
责任落实原则
《规范》要求用户机构的操作行为要落实到具体的用户。一是用户机构要对报送、查询信息、处理异议人员的业务操作行为做到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特别明确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无论采用批量查询还是页面查询,都要保证出现违规问题时能找到具体的操作人员,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二是各类用户及其业务操作行为不能被删除,要保留操作痕迹,用户和操作记录不能因用户离职、离岗而被删除。
信息安全保护原则
《规范》要求各类用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查询、使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不得泄露、违规使用。《规范》针对当前用户密码保管不严格,泄露密码、使用他人密码违规查询事件频繁发生的情况,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类用户的密码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用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实行密码用户负责制,因保管不善导致密码泄露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范》的管理内容
《规范》按照机构、用户不同,对不同机构的不同用户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不同用户的职责和管理标准。同时对制度建设、信息反馈、内部审计、用户培训等作出要求。
用户职责
《规范》根据不同用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在本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对各类用户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如管理员用户职责是设置和管理下级一般管理员用户和同级查询用户、数据报送用户、异议处理用户;查询用户职责是根据业务需要或信息主体需求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和个人信息。
用户管理
《规范》从用户创建、用户操作和用户停止三个方面对用户管理提出要求。用户创建遵循从上到下、同级管理的原则,上级机构负责创建下级机构的一般管理员用户,同级机构的一般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同级的其他用户;用户操作明确规定各级用户如何按照自己的职责,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业务操作行为;用户停止则规定用户因离职、离岗等原因不再承担用户职责时应及时停用,同时有管理职责的一般管理员用户如发现其他用户有违规问题时,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暂停用户权限。
信息反馈
《规范》要求征信中心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设置监测和统计功能,用户机构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的情况,及时核查本机构用户的设置是否与岗位职责相适应,查询量是否与业务办理情况相适应。《规范》还将征信中心业已实行的异常查询机制明确下来,要求征信中心对出现异常查询的用户,及时通知用户所在机构和当地的人民银行进行核查,防止违规问题扩大。
内控检查
《规范》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征信中心做好内控检查工作,定期对用户设置、本机构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使用、信息安全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防范违规问题的出现。
用户培训
《规范》要求各类用户机构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合规操作、征信信息合规使用、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为主,以便用户充分掌握征信业务知识和技能,避免因操作风险产生信息安全事故。
《规范》出台的意义
《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以《条例》为基础的征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将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征信中心、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所有类型用户都纳入了管理范围,对各类用户的权限和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便于用户机构按照《规范》创建用户、管理用户,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防范违规查询、使用信息事件发生,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平稳运行。
《规范》出台后,人民银行将积极宣传《规范》,做好《规范》培训工作,同时引导各类机构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用户、管理用户,从事业务操作,使《规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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