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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2018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的信之声(三)

“联合奖惩与信用修复”分论坛——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吴晶妹:改进修复流程 建立诚信修复机制

首先我们需要讨论关于信用修复的内涵和本质。信用是获得信用的资本,信用修复的是信任和资本价值。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它由意愿和能力构成,当失信的时候,这些等级和分数可能不理想,表达出来的就是失信当事人的信用意愿不够或者能力不够。那么,他需要修复的就是提升他的意愿。社会各界就要通过一些手段和办法,等级或者评分来表达出失信主体的诚信意愿是不是提高了。从修复过程来看,修复能力是指失信主体执行他信意愿落地实践的信用能力。因此信用修复不是修复哪条失信信息,而是修复能够重新获得信任关系以及信任价值。所以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找回信任关系和其信用资本价值。我们需要建立的关于信用修复的一些理念。首先是要辅导失信当事人,提升他的信用意愿,去恢复他失去的信任价值。因此信用修复不能仅仅停留在信息管理上。

我们需要思考信用修复到底分成多少种。我们现在倡导的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要建立的被监管主体和监管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失信主体应该通过修复提升自己在政府监管中对他的信任程度,和赋予他新的信用价值。在中国更多强调在行政管理中信用主体对社会公众的诚信意愿。中国的信用分类应该是三维的,诚信度修复、政府管理的合规度修复以及经济交易的修复。我国的信用修复,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整个社会的监督管理和评价,要按照一些行政规章执行,相对地覆盖量也大,修复过程比较复杂。我国的信用修复由社会重新认定、评价,建立新的诚信关系。在诚信度修复方面,我国应该有很大的中介服务市场和社会组织服务空间。我国的信用修复应分成三大类,第一大类诚信修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全社会联合起来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用分数、等级等方式表达。第二分类是合规修复,涉及行政处罚和公共管理领域,也是信用修复的一个主要方面。第三类是关于债务方面的修复,主要涉及到经济类管理机构,比如说商务部等,按照他们的管理办法进行修复。

我们需要讨论信用修复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区分动机,按失信的动机区别对待、区别修复。修复过程完成后,不能超过原有的信用价值,比如说原来等级是D级,那么修复完了以后,上升到C级这是不合理的。此外修复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能使失信人在这个过程中钻空子,也不能使失信人没有成本。最后是失信者要获得他人的谅解,恢复了他人对自己的信任。

第四是我国信用修复现在做得最多是修改、删除,或者干脆把不良信息删除掉,这些只是在信息端进行处理的,但仍不符合信用修复的内涵本质。信用修复不仅是简单信息修复,还是信用分类、应用系统和具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职能新的调整,不能只停留在一个修复环节上。

人人都有修复权利。应该维护每个信用主体提升自己信用的意愿,所以应该在流程、难易程度上做出区分,而不是在准入条件上做出区分。

我们应拓展更多公共志愿服务的路径,我们要这些没有钱又有修复意愿的人给出路,就是社会志愿服务。信用修复应该坚持宽容、仁厚、普惠和人性化。

我建议通过完善申请规定,改进修复流程,建立诚信修复机制,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修复水平。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陈新年: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需要发挥市场作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集信息是基本措施。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奖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信用环境的改善。我们讨论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的初衷是要建立信用体系。

联合惩戒要建立长效机制,增加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单位和深化应用场景,在现阶段确实有积极作用,它能够高效解决多年的瓶颈,但实现的途径不仅有这些,还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这也符合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近年来,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作用非常明显,但还需要市场服务机构一起发挥作用。

在信用修复方面,如果是记录采集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信息,肯定是可以修复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并修复。如果是这种情况之外的修复,我们就要想想现阶段我们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我们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我们在衡量信用环境时是否可以考虑将其进行量化,信用度如果可以量化,例如20年前是多少,现在是多少,到2020年又是多少。我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重点还在于对失信的惩戒不够,对失信整个信息归集的全面性、覆盖性以及处罚的力度不够。信用修复的出发点和根本点离不开信用环境这个大背景。

在信用修复过程当中,还要确认该由谁来修复,认定的标准以及怎么认定,以及保留期限是多长,黑名单的保留期限是多长。联合奖惩备忘录是根据相应的法规来进行处理。征信管理条例里黑名单的期限是5年,美国是7年,澳大利亚是4年。我认为设定期限的长短是非常有价值的,如果今年失信我把钱还了,明年还可以贷到款,只有一年的惩罚期,这就不能遏制失信环境恶化的问题。因此关于信用修复的具体操作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如红黑名单保留多长时间,谁来认定,这个也有空间。这需要连续性、权威性、精确性,同时需要给失信者出路,但是也必须让他感到疼,下次再也不敢失信。这也为社会其他企业和个人发出了一个警示。关于信用修复如何完善很多环节值得讨论,政策层面只是讲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面,这些红黑名单什么样的情况进入红黑名单,进了怎么样消除和修复,还需要慎重把握。

 

 福建农林大学教授 胡玉浪: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促进信用修复政策法治化

加强制度建设在信用修复方面特别重要。我们必须按照法律制度惩戒,失信惩戒为什么要强调按法律做?因为失信惩戒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例如出行旅游;二是限制职业自由,如不能当法人代表甚至不能从事整个行业。如果职业受到限制,收入就很难保证,因此惩戒必须回到制度建设上来。此外,在推进诚信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方式。这里牵涉到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因此必须要按照法治思维来。

失信惩戒的力度跟信用修复的力度是成正比的,失信惩戒力度越大,失信者要求修复的力度也会越大。关于信用修复的行政法规目前有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里面讲到信息主体对信息提供者或者收集者,提出申诉、异议和起诉的权利,再就是地方性法规,目前地方性立法做得最好是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里面第38条出现信用修复四个字,是目前能够查到的地方法规里面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出现的,生效时间是2017年。

在信用修复方面,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政策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牵涉到信息修复的主体、内容、条件、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样。另一方面,信用修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一是促进信用修复政策的法治化,诚信有法治保障才有号召力,法治有诚信支持才有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目前信用修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立法方面的短板。二是促进信用修复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要明确信用修复的原则,第一要依法依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牵涉到公民组织的人身自由和职业自由,是基本人权,是法律保护的事项,因此必须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而且是法律来进行。第二要以信用修复为原则,不能修复为例外。不是任何失信行为都能得到修复,而是大多数失信行为应该可以得到修复。

二是信用修复的方式。一种方式是注释性的修复,即对非故意的失信行为,通过行为人的自主纠错,可以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同时加上备注,个人的哪些行为通过怎样的条件,信用被修复了,这是注释性修复。另一种方式是异议性修复,在这类修复过程中,我们第一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第二要区分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的失信。如果是严重失信,要加大惩戒力度,要修复的话,应该有更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三要区分可修复和不可修复,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可修复不可修复,要有章可循。第四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明确修复的主体和程序,对违法不当行为进行修复。从正面看,要规定明确谁有权进行修复,程序是什么,反过来,如果相关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故意违法、徇私枉法等等,要明确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最后要防范权利滥用。目前信用修复主要牵涉三个主题,一个是政府,这是主管部门,第二个是社会中介机构,第三个就是社会企业和个人。政府作为主管部门,是制度设计者、监督者、执行者。政府首先要健全法制、规范法制、加强保护、强化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应依法行使信用修复权利,切实履行信用修复义务,遵守信用修复规范,避免信用修复权利滥用。

 

海豚信用研究院副院长 李笛音:“协同+一键式”方案 为联合奖惩落地提供新思路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措施。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协同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截止2018年5月,国家各部委相继签署、发布了37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作为各地落实联合奖惩的纲领性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给后期监管提供了保障,但在联合奖惩落地时还是面临一些障碍,具体而言,包括缺乏对联合奖惩备忘录的系统性整理、全面开展联合奖惩的支撑体系不完善、对接落地成本高、实际操作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新华信用与海豚信用合作,第一次全面深入地对国家37个备忘录(截至2018年5月)按实施部门进行了详细梳理,为联合奖惩工作实际操作提供了理论帮助。同时,“协同+一键式”信用链解决方案很好地解决了在实施联合奖惩工作中遇到的“协同难”“操作烦””考核难”等现实困难,加强了联合奖惩部门协调,降低了联合奖惩实施门槛、规范了联合奖惩工作,为联合奖惩落地提供了新思路。

 

福州大学教授 阳成虎:创新机制 探索信用修复“福州模式”

近年来,福州市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2016年之后借助全国第二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契机,对照先进城市的经验,结合放管服改革的任务,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顶层设计方面,编制了《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出台相应工作任务清单,为福州市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面,完成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福州”门户网站的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取得一系列成果。截至2018年4月底,福州市梳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8万余项,归集信用信息数据2.7亿条,涵盖了福州市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信息全覆盖。

随着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工作的推进,福州市不断地探索社会信用建设的方式,找到合适的模式让社会信用体系为福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是制度先行,要完善联合奖惩的实施细则,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要对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实施不同层次的联合奖惩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项失信行为建立相应的信用修复行为清单,明确告知每一项失信行为修复的条件是什么,修复的方式是什么,修复的流程是什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的信用链,保证信用活动的开展。

其次,联合奖惩目的不只是惩治过错,而且有警戒作用,制止和预防失信主体在未来再次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现阶段很多失信主体没有真正认识到信用作为经济身份证的价值,也没有认识到信用修复后一旦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所受的惩戒可能会更加严重。所以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信用承诺不应该是一个走过场的过程,而应该与信用培训和信用宣传结合在一起,让失信主体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过程中真正认识到信用的价值。在此过程当中,可以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进来。

再次,近年来福州市大力发展“数字福州”,可以在此基础上,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福州市正在开展的智慧城市建设中。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类、预警、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从而形成完整的信用服务链,提供精准化的监管,提升城市治理的水平。

最后,完善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监督流程。依据各类信用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机构,以及信用各相关方的职责,通过透明公开的监管方式和监管过程,保障失信主体的各项权益。同时,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可以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以及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将这种行为纳入黑名单中再次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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