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定期报告指引》),旨在明确各市场参与人的相关责任,强化存续期信息披露和信用风险管理。
建立风险制度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风险管理指引》建立了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各市场参与人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二是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指引》的重点内容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的总体披露原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格式,聚焦披露重点,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为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提供便利,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
交易所有关负责人指出,作为交易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自律规则,《定期报告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实施将落实市场参与机构的主体责任,增强各方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的意识,督促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通过落实指引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现信用风险控制重心前移,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机制,深化落实交易所一线监管与风险防控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步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并于同日发布实施。
去年,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增速超过74%,存量规模突破2万亿元。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壮大,存续期信用风险问题逐渐凸显。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关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夯实制度基础、完善风控体系,防范潜在信用风险。
以管理人为核心 明确具体职责
明确各市场参与人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是《风险管理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相关指引指出,要建立以管理人为核心的系统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明确了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参与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怎么理解以管理人为核心?一家券商资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表示,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从上游企业到中介机构乃至下游投资者,都是围绕管理人、以管理人为核心来开展工作的,这使得管理人具备了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如今,这一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或将改变管理人原有的经营思路,从前端开始强化风控意识。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助于处于起步阶段的资产证券化行业形成统一的风控标准。
一家中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交易所在这个时点发布指引,对于机构更准确地把控项目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新建信用风险分类评级制度
《风险管理指引》的一大创新点是以信用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高低,指引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要求管理人应当按照指引规定,根据风险监测和排查结果对专项计划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初步划分为关注类的专项计划,按照指引要求,管理人应当至少在约定的每个收益分配日前1个月开展风险排查。经排查后,被正式确定为关注类的专项计划,在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方面,其管理人应当将可能影响按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的重要风险事项及时反馈给相关参与机构,与相关参与机构共同确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并跟踪措施落实情况。
“这一分类是对投资人最有效的信用风险提示。”某券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说,过去市场上缺乏循序渐进的风险过渡机制,仅从信用评级和估值来判断风险水平,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资产支持证券的断崖式下跌和崩盘。而新的分类机制实施后,将能极大改善前述情况。
明确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每半年报告一次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也是此次《风险管理指引》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而言,指引规定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向交易所报告一次风险分类及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风险类和违约类专项计划化解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临时报告。
对于此次发布的版本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差异,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式稿明确了信披义务人定期报告的截止日——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不得申请延期。同时,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及灵活性,正式稿将相关负责人参与风险类专项计划现场排查的要求减少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此外,正式稿还补充“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
交易所相关负责人提醒,各市场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管理,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了给各管理人提供充足的信用风险评估时间,首次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报送截止时间延至2018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信用》杂志 记者:王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