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源点credit 源点小飞侠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也就是俗称的会计证,一直以来是从事会计工作、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
先说结果: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通过的修改结果看,尽管财政部对修改《会计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公开信息显示有很多的修改想法,最终的实质性修改就集中在取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这一个方面。
这是在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中的一朵小浪花。
看一下时间轴吧。
9月15日,人社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前因未“现身”在公示目录而引发关注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此次重新出现在最终公布的目录中,并被定义为准入类。不过,备注中明确“现已进入修法程序,视相关法律修订情况依法作出调整”。
10月31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所作的说明中,关于拟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是这样解释的: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公开信息显示,即便到了最后审议阶段,还是有一些不同声音。
11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审议结果,提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中会计法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及其他法律有关修改,应当慎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修改内容,有关方面已作过认真研究,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要重视并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有关法律修改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从业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举措取得预期效果。
对《会计法》不可避免的修改,财政部也算是未雨绸缪的。
6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说明中,关于该《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清楚地提及:
应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有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也是以会计从业资格为基础展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会计人员管理将失去原有的基础,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升级。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制定《指导意见》,统筹规划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
事实上,取消从业资格认定,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是新的挑战。
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并明确了14类职业人群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会计审计人员位列其中。
如何对14类职业人群做好信用监管,相关部委尚未普遍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这份应对《会计法》法律修改而制定的《指导意见》,尽管尚未出台,已经走在重点人群信用监管的前列。
期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为其他人员的信用监管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