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秋雨,忘穿秋裤。
10月16日,“信用中国”网站升级首日,伴随着火火的信用红,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通过函询向一些综合实力强、信用服务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协同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
重磅消息。
“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是一块重要内容。信用服务市场究竟是个怎么样的世界?是潜在的百亿规模,还是嗷嗷待哺赚个吆喝?深处其中的各种机构可能会更加感同身受,“信用市场的不发达、服务体系的不成熟”是当前的普遍共识。
源点在过往的推送中,多次关注了这方面的动向:
2017年2月5日 信用服务市场,一个怎样的江湖?
2017年5月18日 13家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
2017年8月12日 信用服务机构共享获取政务信用信息:问题与对策
2017年8月14日 信用服务机构,离开挂还有多久?
怎么破?
信用领域的老司机们,国家终于有任务要交给你了!!
根据公函内容,本次引入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参与多领域,也可以参与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都干些什么呢?
(一)参与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部门指定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受委托开展行业市场主体特定领域备案工作;
(三)受委托对行业典型失信主体开展信用调查;
(四)定期编制行业信用监测分析报告;
(五)关注有关行业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时报告风险提示,并就行业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六)结合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及“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就行业信用状况开展大数据分析,形成行业大数据黑名单;
(七)研究制定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
(八)根据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为了保证数据的合规性,想参与合作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原则,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利益,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在10个以上省(自治区)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具有全国性的服务网络;
(四)建立独立且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站;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征信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六)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七)其他要求的条件。
嗯,还是有门槛的!不过总比没活干吃不饱好得过吧。
源点根据公开数据,梳理了已经在央行备案的征信机构中,符合10个以上分支机构条件的服务机构名录,大概有这么些: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安卓(北京)征信有限公司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凭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西部资信有限公司
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
有遗漏的请举手,我们也没有内部资料啊。
根据我们的观察,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推进并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走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的道路,让信用服务机构快速并充分发挥作用,是这五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鲜明导向之一。
但这些动向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媒体过于关注征信市场,在备案、发牌、独立第三方的圈子里不亦乐乎,而对政府信用信息有序开放背景下的信用服务新需求、新市场视而不见。
这不是一个互不相关的平行世界,老司机们完全可以在更加广阔的天地里施展拳脚。
小编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发改委推动政府和信用服务机构良性互动的脉络:
2013年12月24日
连维良副主任主持召开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建设座谈会
会议指出,信用服务机构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必须牢牢抓住信用服务机构自身公信力建设这个关键环节。
2016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出台
办法规范了发改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加快推进发改委在相关行政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随后通过公开函询、自愿报名、专家评审等方式,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目前已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运输物流、盐业、企业债券、创业投资、电子商务、应急管理等9个领域与社会征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016年5月13日
连维良副主任主持召开部分征信机构座谈会,做了题为“积极行动、深度参与、密切配合、探索合作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与监管的新路径”的讲话,研究推动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
2016年7月5日
连维良部署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工作。指出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尤其是重点领域的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是一项创新型工作,希望通过与政府的合作,实现资源与服务的共享,进一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2017年4月13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对各地方“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参与的13家第三方机构分别是:中经社、东方金诚、大公信用、国富泰、联合征信、金电联行、考拉征信、芝麻信用凭安征信、鹏元征信、数联铭品、北京信构、中诚信。
2017年5月5日
国家信息中心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签署协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分别是:大公信用、中经社、中诚信、东方金诚、北京信构、考拉征信、金电联行、凭安征信、国富泰、蚂蚁金服、鹏元征信、联合征信、数联铭品、安徽征信、汇法正信。
2017年7月18日
连维良在信用中国高峰论坛要求在所有的重点领域引入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各类场景中都能为市民提供信用服务,不断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感慨的分割线——
不久前,我们梳理了在政府财政资金招标范畴内,信用相关项目的情况,一年半多的时间,有近15亿的投入,参与机构有上百家。
正如我们在文中指出的,更成熟、更持久的信用服务市场,需要政府悉心培育,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前期积累的项目建设经验,真正将核心竞争力建立于专业信用服务之上,成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久力量。
此次34个领域全面引入,后续的动向值得关注。
附:《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全文:
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
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
各有关信用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充分发挥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建设和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拟再引入一批综合实力强、信用服务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现向你们函询合作意向。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引入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参与多领域,也可以参与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有合作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方式申报,也可以同时申报。申请参与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信用服务机构除具备本函规定的普遍性条件外,一般应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实力较为雄厚的团队和比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申请参与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至少提交两个行业的信用建设及信用监管方案。申请参与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信用服务机构可以从推荐领域(具体推荐领域见附件)中选择一个,也可以选择本机构有专长或者有兴趣的一个领域提交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方案。
二、根据行业信用建设工作需要,拟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部门指定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受委托开展行业市场主体特定领域备案工作;
(三)受委托对行业典型失信主体开展信用调查;
(四)定期编制行业信用监测分析报告;
(五)关注有关行业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时报告风险提示,并就行业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六)结合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及“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就行业信用状况开展大数据分析,形成行业大数据黑名单;
(七)研究制定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
(八)根据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三、有合作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须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原则,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利益。在签署共享协议的基础上,可根据合作内容共享相关数据。
四、有合作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在10个以上省(自治区)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具有全国性的服务网络;
(四)建立独立且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站;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征信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六)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七)其他要求的条件。
五、有合作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站基本情况;
(四)信用记录建设和征信报告评审等工作流程;
(五)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六)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基本构成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七)由其他具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本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八)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方案。
六、请有合作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于10月18日前报名。须提供的材料应于11月13日前邮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联系人:万 鹏 余里彪
电 话:010-68502331 010-68502381
传 真:010-6850231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 编:100824
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34个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2017年10月16日
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34个领域:
一是政务诚信建设,包括依法行政、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是商务诚信建设,包括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金融领域、税务领域、价格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统计领域、中介服务业、会展和广告领域、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三是社会诚信建设,包括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劳动用工领域、教育和科研领域、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社会组织、自然人、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
四是司法公信建设,包括法院、检察、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具体细分领域如:广告、政务、涉金融、共享单车、旅游、重大投资项目、教育、环保等。
作者:太湖一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