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征信市场化有些滑稽。征信服务在中国的信贷市场一直是市场化的。央行征信中心开始是借钱经营,后来以覆盖成本为目的收费,为信贷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征信活动是商业活动,商业活动依托市场而存在,只不过从前中国国内的征信市场不是一个自由甚至公平竞争的市场,存在诸多限制。例如,外资机构不可经营征信公司、央行征信中心依法强制在被监管的信贷机构采集信贷数据等。其实征信中心的运作一直是挺“市场”的。下面为了表达的方便,暂且将征信中心之外的这些征信机构称作商业化的征信机构,以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央行征信中心加以区别。
央行征信中心对于国家征信行业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这里,我先对征信中心做一点简要的介绍。
(一) 央行征信中心是一家什么样的机构
200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独立运营,2008年5月正式在上海挂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按照征信行业的通用分类方式,征信中心属于国家央行所属的公立征信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或法规的约束。按照行业惯例,公立征信机构只同有牌照、受到金融监管的信贷机构打交道。要求公立征信机构从非监管机构采集数据,需要克服一些法律上的障碍。
通常公立征信机构的创建主要服务于金融机构的监管目的。许多公立机构不采集零售信用数据,只采集企业信用数据,数据采集在金额上有一定的门槛。公立征信机构通常只向客户机构提供有限的征信服务,服务一般是免费的或少量收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外公立征信机构在数据采集和产品及服务上表现得更像私立征信机构,但其公立机构的基本特性没有改变。
事实上在征信中心正式成立之前,国家的企业及个人两个征信信息系统已经建成并投入服务,彻底改变了我国没有全国性信贷征信机构的情况。征信中心在国家的征信体系建设上充分发挥了公立征信机构的长处,在很短的时间里获得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信贷机构的理解和认可,走完了最艰难的银行信贷信息共享这一步。
在信息技术层面,虽然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征信中心征信信息系统的服务水平在信息采集频率、异议处理效率等方面成绩斐然,甚至超过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包括美国。
按照机构性质,征信中心属于非营利机构,从事非竞争的征信市场活动。简单的说法是:适合市场做的事,征信中心不做。于是指责征信中心开发征信增值产品的力度不够,有一些偏颇。征信中心的基本使命是提供基础征信服务。
征信中心在市场服务中强调公平性,大小机构一视同仁。征信中心的经营活动在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对自己要求很高。虽然目前国内征信行业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但征信中心比照先进市场的通行原则和最佳实践对自己有比较强的自律。
简单地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用十年多的时间,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了中国信贷市场上征信服务从无到有的转变。但要做到从有到好,前面还有很长的路。例如,虽然征信中心秉承“适合市场做的事,征信中心不做”的非竞争性原则,但市场怎样去做“征信中心不做的事”还是个问题,因为市场目前没有合法的途径访问征信中心采集和维护的信贷征信数据。虽然征信中心没有做错任何事,但行业和市场并不能从征信中心的自律中受益。
(二) 征信市场是个什么样的市场
征信市场的主旨是提供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交易历史数据,帮助信贷机构进行信用风险控制活动。
从征信活动的意义上说,信贷市场可以粗略地分为三个子市场,这里且称呼它们为银行信贷市场、市场信贷市场和商业信贷市场。银行信贷指持牌照的金融信贷机构发放的信贷产品,市场信贷指不受监管的金融信贷机构发放的信贷产品,而商业信贷指非信贷商业机构相互之间的信贷关系(如赊销)。
银行类信贷机构的信贷交易信息基本(或将要)被央行征信中心一网打尽。这本是征信中心的基本使命,征信中心做得不算差。
目前如火如荼的互联网信贷活动属于所谓的市场信贷活动。近两年来涌现的许多商业化征信机构专攻这一市场。虽然没有看到具体的市场覆盖面数据,从支离破碎的数据来看,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商业信贷市场尝试的人不多,可能因为缺少合适的商业模式。然而我们注意到,美国企业征信巨头、有百多年历史的邓白氏公司发布的信用报告中报告的信用交易,几乎完全是商业信贷交易。换句话说,对于企业信用市场而言,商业信用市场是主战场。
征信市场的规模,我认为度量标准主要不是市场上征信机构的营收总额,而在于信用交易历史数据的覆盖率。这个覆盖率数字应该是整合、去重之后的数字,回答诸如全国的经济活动人口中有多少人仅在某一个信贷子市场上有借贷、有多少人在多个信贷子市场上有借贷、有多少人在任何信贷子市场上有借贷之类的问题。换句话说,征信市场规模要衡量我国信贷市场究竟服务了多少借款人。目前除了征信监管机构,恐怕没有人能够获得这个数字。
通过对市场规模数字作纵向比较,我们就能够看清国家征信市场的发展速度,以及在普惠金融的大目标下,前面的路还有多远。
另一个数字也许应该是国内征信数据市场上可访问数据的规模。有些人的借贷信息“在市场上”,但只能由数量有限的一个人群或数目有限的一些机构来访问。总体规模不小,但信贷活动的许多参与者不能访问其中相当一部分信息,这样的征信数据市场显然不是有价值的市场。
世界银行多年来一直鼓吹建立以私立征信机构为主体的竞争性的征信市场,因为竞争性的市场是高效率的市场。对于竞争性的征信市场,我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行业通常认为在信用信息的采集端和服务端应有不同的竞争性要求,采集端应该是适度竞争,而服务端应该是充分竞争。其次,采集端的竞争应该是公平的,即所有参与竞争者应掌握近似相同的数据资源,应具有近似相同的市场参与能力,而在服务端则不然。任何有一技之长的竞争者,规模无论大小,都可以获得参与市场活动的同等机会。
(三) 对中国征信市场的展望
在前面讨论的基础上,想说说在我心中中国未来的征信市场可能会是个什么样子。
一个避不开的问题是在中国未来的征信体系中,央行征信中心可能会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先来试着讨论这个问题。
征信中心未来有三个可能的角色:其一,改制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参与竞争,与此同时丧失《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强制采集信贷数据的特权,与其他征信机构一起竞争获取数据采集权利;其二,继续扮演目前的商业银行信贷数据独家采集者的角色,并将所采集到的数据共享给其他够条件的征信机构;其三,继续履行目前的数据采集职能,但允许其他征信机构向商业银行采集信贷数据。三条路径当中,感觉央行允许征信中心改制为企业并进入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不大,而就数据采集环节来说,央行目前的表现已经足够好。央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使得征信中心履行自己的数据采集职能相对容易,商业银行也对作为央行下设机构的征信中心在数据安全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等方面有足够的信任。与此同时,允许多家商业化机构向商业银行采集信贷数据只能陡然增大信贷机构的运营成本,加大监管的难度。于是,走第二条路也许是比较可行的安排。
市场信用方面,目前呈现出百舸争流状态的商业化征信机构最终会将市场信用数据汇集到少数几家机构手中,完成市场信用数据的集中化。同样,希望商业化的征信机构能够找到办法,实现商业信用数据的集中化。虽然三大信用数据子市场的形成不改变国家征信数据市场碎片化的状况,但数据在子市场集中之后,征信数据碎片化的程度已经降低了很多。
接下来,征信监管部门应该做出制度化的设计,使得央行征信中心采集的个人银行信用数据能够分享到满足要求的至少两家商业化征信机构手中。能够掌握集中化的市场信用数据的机构似乎是合适的候选机构,去接受征信中心的银行信用数据。与此同时,这些机构也应该将自己手中的市场信用数据同征信中心共享。这一过程完成之后,将存在至少三家征信机构掌握包括银行信用数据和市场信用数据在内的完整的信贷信息。
在企业征信方面,能够在商业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占有足够大市场份额的商业化征信机构有资格与征信中心共享企业信用信息,操作方式与个人征信方式大体一致。
与商业化征信机构分享信用信息之后,征信中心的收入会下降。一个建议是:征信在同商业化征信机构分享信用数据时可以收取一部分费用,而征信中心从商业化征信机构获取市场信用数据时无须付费。此外,征信中心应该通过契约方式规范接收数据的商业化征信机构的某些业务行为,例如对使用征信数据做营销进行适当限制等,确保这些机构不滥用共享的信用数据。
作为过渡措施,在全国性的商业化征信机构出现之前,应允许征信中心与占有足够数量市场信用数据、数据质量好、经营规范的商业化征信机构在对等基础上交换信用数据,即允许这些机构从征信中心获取相关信用主体的银行信用数据,与此同时与征信中心分享同一人群的市场信用数据。
征信中心继续向市场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服务,以及其他基础服务。征信中心提供的服务应确保收费低廉,以维持中心的公益性质。对成本比较在意的信贷机构可以寻求使用征信中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较高的信贷机构,则可以使用商业化征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
应该允许商业化的征信机构发展自己的代理商、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及增值服务商,允许下游企业从商业化的征信机构批发征信基础产品,融入自行采集的数据和分析工具,从而提供增强版的信用产品,或者针对某一特定行业(如教育、零售、交通等)或地域的信用产品。征信机构也可以向上游的专业征信机构批量获取信用数据,丰富自己的信用数据库。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及征信监管机构对信用报告产品实施限价管理,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约束商业化征信机构在基础征信产品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
征信监管机构如果喜欢对商业化的征信机构进行牌照管理,管理范围应仅限于那些手里有足够数量信贷账户的机构,特别是与征信中心分享信用数据的几家大型征信机构。这些机构享有获取银行信用数据的特权,也应该承担正确使用这些数据的义务。监管机构应该密切注视这些机构是否将数据用于信贷活动及法律明确许可应用的领域之外的一些领域。监管机构也应密切关注这些机构向代理商、分销商、增值服务提供商等下游企业转移数据行为的合规性。
征信中心应将信贷市场分析和消费者或企业的信贷产品消费行为分析作为自己的一项主要任务。各大征信机构应向学术界或研究机构提供无偿或适当收费的数据服务。所开放的数据应包括全市场汇总数据和小样本账户级数据。
征信行业的成长依赖信贷行业的成长。只有信贷行业真正成熟起来,征信行业才能成熟起来,然而征信行业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和推动信贷行业发展。我们期待中国的信贷市场和征信市场在良性互动中高速发展,早日成熟起来。
李铭,计算机科学博士,大数据专家,原央行征信中心资深顾问,曾在多家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工作,研究领域涉及金融数据分析、预测建模、计算语义学和信息检索、信息安全、企业体系结构、电信网管、计算机固件及嵌入式软件等。现就职于北京大数据研究院金融大数据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