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沈阳分行 | 2017-07-12 16:00:17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2.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审批;
3.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公告》(【2016】第1号)
(三)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四)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1.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批准:
(1)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6)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7)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8)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5)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近3年有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
4.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批准:
(1)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2)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 |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2 | 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3 | 公司章程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4 | 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5 | 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6 |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7 | 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8 | 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9 | 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10 |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1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2)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材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2 |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3 |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4 |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5 |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3)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 | 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2 | 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3 | 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4 | 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做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5 | 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
6 | 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资料 | 原件 | 3 | 纸质及扫描件 |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应按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地市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机构注册地所在地市人民银行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报告连同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复核,复核合格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1.新办
(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地市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由机构注册地所在地市人民银行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报告连同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复核,复核合格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将材料汇总后上报总行。如需现场核查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现场核查、论证等。如现场核查不合格,则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如通过现场核查合格,则交由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3)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邮寄或领取审批结果。
(4)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事项办结。
2.重大事项变更
(1)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由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地市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由机构注册地所在地市人民银行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报告连同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复核,复核合格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将材料汇总后上报总行。总行受理,如需现场核查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现场核查、论证等。如现场核查不合格,则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如通过现场核查合格,则交由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3)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邮寄或领取审批结果。
(4)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事项办结。
(十)审批时限
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
2.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做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及文书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被申请机关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有权要求被申请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4)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在申请中不得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3)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不得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
(4)申请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4-23440394
2.电子邮件咨询:zhegnxin_pbc@126.com
3.信函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征信管理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投诉渠道:
1.电子邮件投诉:tfszqyj@pbc.gov.cn
2.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征信管理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
2.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