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点信用
由谁来监管?
政府信用监管是长期任务,应有常设机构,专司其职。国家层面应设信用监管委员会,各行政职能部委应设信用监管司、局。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艰巨的,是历史性的,是百年大计,市场经济在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需要信用环境与信用秩序。信用建设将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逐步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信用建设的内容与重点要求亦有不同,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信用监管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了实现与完成这一长期、艰巨的任务,就必须建立长期存在的管理机构、以使其职能长期延续并不断发展。
政府信用监管建设,应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并且应该作为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监管建设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职能建设、行政监督管理执行能力建设等等。其中,组织机构建没是重中之重。
政府信用监管是创新,古今中外,政府专门成立机构,专门针对信用制度、信用环境、社会信用秩序、信用交易等进行管理,迄今还没有。但是,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有特色的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政府信用监管机构,专门形成一系列的信用制度与信用管理措施。在这点上,中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习。如果说,中国的强大必须从中国做一个创新国家开始,那么中国就必须在科技创新之外,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创新,信用管理监督制度及组织机构应该是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内容。
那么,这样的组织机构应该怎么设立呢?
(一)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政府的信用监管机构应该从国家层面就设立最高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就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领域的专业监管委员会一样,独立承担信用领域的相关监管工作。“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指导作用,规范市场信用交易行为,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宣传和倡导社会诚信原则与精神。“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分省、市两级分别设置。
(二)信用监管司、局
国家各部委可设立信用司、局,负责本系统内的信用监管工作。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内部均可以专门设立信用监管司,专司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能。现在有些部委已经开始有所尝试,有的是在原有的司、局基础上,增加了信用监管的专项职能,有的是专设了相关司,还有的相关司、局还会再升级成为更高级别的信用监管机构。这些做法,适应了目前信用监管的需要,监管非常到位,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发挥了应有的行政监管职能,很有行政作为。现在己经很明显地看出,这种做法是种趋势,并且很符合中国社会实践、有特色的中国市场经济建没的需要。可以预见,将来我们会走出一条很成功的中国政府信用监管之路,就像很成功的中国经济改革模式一样,会被很多国家借鉴。
信用监管的职能是什么?
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各部委信用监管司、局作为不司的政府信用监管主体,应发挥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从不同的角度与不同的层次共同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一)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
为了改善我国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仃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就应该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
——研究和拟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有关的法律、去规;制定有关规章。
——统一管理信用交易活动、按规定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并与各职能部委设立的信用监管司、局进行协调。
——管理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组织机构,对机构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对个别有特殊规定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监督管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对高级信用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
——监督管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受理与仲裁社会公众相关信用投诉,开展相关规范服务调查,并实施查处。
一一监督管理授信机构的授信业务规范,以指导性手段提示授信机构防范授信风险,降低社会性信用交易风险及信用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社会安全。
——管理信用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监管境外相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境内的一切活动。
(二)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能
为了加强对地方信用体系建没的指导及监督管理,对地方失信主体失信行为及时查处,提高信用监管效率,促进地方信用环境改善,保证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我国行政管理惯例,在地方设置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应该秉照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精神与原则,在地方落实与执行相应职能。具体职能如下:
——负责对辖区内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负责对辖区内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歇业、年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授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失信交易行为,以及破坏信用市场秩序与社会信用环境的行为。
——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信用的投诉,调解信用交易纠纷和争议。
(三)各部委信用监管司、局的监管职能
为了规范行业信用秩序,加强对各类信用主体的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完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各部委应该在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精神与原则指 引下,根据自身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特点,制定适合本部委的信用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