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征信三大原则 达成五点共识
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综述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见习记者 许婷
4月20-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究探讨个人数据保护、个人征信规范发展等议题,并达成了五点共识。
正确理解征信概念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表示,对征信应该有正确认识,现在对征信误解比较多,大数据不是征信。征信和诚信也有区别,征信是跟资金有关的,跟资金没关系的好像离征信比较远,关系不是特别密切,而且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不是仅看他的还款能力,这样一些概念对加深对征信本身的理解很重要。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及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援线负责人赖金昌会上指出,市场中有不少人错误地把一切涉及数据收集和加工的活动都称为征信,也有不少人把信息调查、数据挖掘、行业评比和排名应用程序的开发等都等同于征信,还有人把专业范围内的征信混淆,涉及社会表现的诚信建设,对征信有不切实际的,罗曼蒂克式的理解。
“征信这个领域能不能说大数据征信,这是不可以的,目前在世界上我们没有看见任何人用大数据征信这个词,可能中间有一些误解。” 赖金昌在会上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个人诚信是对个人契约精神的评估,与个人合同履约状况相联系。社会诚信建设很大程度是道德规范,让守信者方便、失信者受惩戒。现在各行各业发布黑名单、白名单,其实在很多信息中个人的行为与资金并没有完全关系。个人征信信息的核心是个人信贷、赊购等信用交易信息。
“征信是对客户还款意愿的评估,与社会诚信有所不同,大数据的行为分析与还款意愿的关联性还有待验证,因而要对以上活动有所区分。”吴晓灵在研讨会上表示。
个人征信机构不应太分散 准入门槛应较严较高
在讨论个人征信机构准入问题上,专家意见比较一致,强调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不能太多,就是个人征信市场准入门槛应该高,应该根据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准入门槛、标准应该较严、较高才行。
吴晓灵指出,对于金融业务和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征信产品从经济学上来说是“有条件的公共产品”。因而由政府或行业成立公共征信机构成为各国的一种选择。但市场的要求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因而还需要一些商业化的征信机构作为补充,深耕细分领域,为市场提供高效的服务,但这种机构是有限竞争的,不能太分散,而要有相当的门槛。
在谈及中国个人征信市场还没有形成良好的秩序,赖金昌指出,中国市场上存在太多自称做征信的机构。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不可能存在一千家征信机构,也不会有任何银行、金融公司或者金融集团会出面单独组建、控制或者运营一家真正的征信机构,正常市场上是没有人会这么做。曾经有一个国家试图这么做,结果是彻底失败了,希望中国不要走这条路。
现在信息提供者定期主动的将及时准确和客观的信用信息按统一的数据模板上传,由征信机构通过汇总、匹配和加工,再用查询方式返还给信息使用者,征信要解决的是汇总和全面的问题,这种类型的机构不可能太多。
征信应坚持政治上的正确性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指出,现在大数据掌握的信息很多,根据这些信息能判断这个人他在哪儿工作,工作单位怎么样,工作单位是比较有社会地位的还是一般性的工作,这个人朋友圈到底是有名望的达官贵人还是下里巴人,这个人住在哪儿,住在豪华社区还是简易房里面?然后消费方面,喜欢大手笔,还是喜欢买便宜货、小金额,显得比较吝啬。根据这个特征,住的比较好、支付能力比较强、工作好的,信用评分肯定高,反之他的分就会低。
“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做市场营销,通过这种方式无可厚非。假如要做征信,把人划成不同的人群,分成三六九等,将来在各个方面受到的待遇也不一样,觉得这恐怕有问题。有歧视性的安排,这种安排、这种理念、这种做法是政治上不正确,不能保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这种做法也经不起一些理性反思。这种用大数据作出的选择,要是从征信理念来讲,恐怕在体现公平正义方面有问题,就是政治上不正确。”万存知表示。
赖金昌谈到这方面时也表示,作为征信机构提供大数据服务涉及个人数据保护,可能涉及到公平征信报告法那里面的东西,你是不是歧视你的数据主体,不该收集的东西你是不是收集了。
在谈及数据画像或者数据特征表述时,欧洲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商协会主席尼尔.蒙罗认为,当你去拿到一个征信报告的时候,会有数据特征当中的一些信息,那么公民是有权利说拒绝被做这样一个数据的描述、数据的定性,这样一个想法是合理的。
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
“当下中国面临比较严峻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违法犯罪的态势。公安部从2016年4月开始打击侵犯网络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半年时间查获了290亿条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指出。
多位专家强调,对于征信机构来说,要从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益方面出发,所有信息使用应该授权,应该特定用途,特定授权,不能一次授权反复使用多次使用、无限使用。
吴晓灵认为,要坚守征信的基本准则,在征信活动中坚持公平正义,不能形成对客户的歧视,不能滥用客户信息,不能侵犯个人隐私。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看来,现在这个社会,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数据控制者控制在手里,进行大量的数据精准匹配。“每个人其实都处于裸奔状态。”尤其是在过渡阶段,很多企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滥用数据。因此,获取个人信息的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建立个人数据保护的制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
周汉华建议,“征信机构要善待这些个人信息,合法合规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履行社会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
征信产品运用场景主要还在信贷领域
“征信的结果也要区分应用场景,主要用于金融活动领域而不要随意拓展。”吴晓灵强调,主要是为授信机构的个人信用风险管理。
赖金昌表示,征信收集的数据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它的目的也是很有限的,它提供的服务一般来说仅限于征信系统的会员。
周汉华在会议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征信是为金融服务,核心要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实现信息透明。”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部副总经理姬南表示,征信服务内容是个人信用报告、个人评分以及重要信息提示。这几类产品核心的信息是从金融机构采集的个人信贷信息,主要是反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金融领域中的借款和还款情况。
会上还对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个人征信机构牌照发放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强调,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中,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第一,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机构开展业务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体的支配。第二,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第三,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强调征信机构应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侵害,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前提是达到监管标准”,万存知表示,从目前看,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暂无一家符合标准。未来对于符合监管标准的个人征信申办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审慎稳健的前提下审发给个人征信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