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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四类信息将全国共享

近日,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7年上半年起,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民政部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提供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4类基本信息。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通过共享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信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部委牵头分类负责

公安部牵头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为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公民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工商总局牵头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发布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登记状态等。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牵头通过互联网(事业单位在线网),向全社会发布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证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证书有效期等。

民政部牵头通过互联网(中国社会组织网),向全社会发布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日期、住所、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状态、注册资金等。

共享进程定下时间表

根据《通知》,2017年上半年,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完成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2017年下半年起,不断扩大共享信息内容,更多地向全社会公开信息;已经公开的,要优化信息检索和查询模式,方便快捷查询。加快共享信息动态更新和查询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直接在查询页面打印有关材料,方便制作书面文件存档。建立信息双向告知、答疑纠错、数据比对等机制,根据各地在应用中反映的问题,不断更正提高数据准确性。

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牵头基于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全国政务服务的总门户,逐步实现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业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通知》要求,各省审改办须于2017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国务院审改办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落实进展情况。

统一链入各自政务服务系统

《通知》要求,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的查询系统,统一链接到各自政务服务系统。

在公民基本信息共享方面,鉴于公民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敏感度高,通知明确要求,只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由各地大厅(网)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按公安部授权登录国家人口库查询。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信息,民政部、工商总局、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已经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文件提供查询的权威网址,指引各地大厅(网)如何通过互联网查询,避免误用“山寨版”。

在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方面,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 gov.cn/),或者登陆工商总局官网、链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注册号),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在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共享方面,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事业单位在线网(http://gjsy.gov.cn/),或者登陆中国机构编制网、链接到事业单位在线网,点击进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事业单位基本信息。

在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方面,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或者登陆民政部官网、链接到中国社会组织网,点击进入民政部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会组织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通知》指出,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和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如申请人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原始证明,与共享核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身份证件或原始证明为准,不得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信息泄露要担责

《通知》强调,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和个人信息泄露补救制度,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及公民个人隐私。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公民信息仅供办理业务使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明确岗位责任,限定使用范围,防止公民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出售、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目的。因应用不当造成的信息泄露等问题,由当事人承担具体责任,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地方政务服务大厅(网)按分工承担管理责任。

公民信息、企事业单位信息和社会组织信息,是审批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基本信息,用以核对申请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保障审批依法实施。此前,由于这些信息尚未全国共享,给企业和群众办理审批带来诸多不便,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大量存在,不同程度地加剧了审批难。

通过实现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4类使用频率最高的基本信息共享,将助力各地提高审批效率,促进解决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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