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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成"经济身份证" 代表议案关注征信立法

广东人大网讯(记者林洪演)3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前夕,广东代表团分组酝酿并联名附议代表拟提出的议案。据了解,截至4日,广东代表团已收到代表拟提出的议案21件,并在陆续增加中。按规定,每个议案提交需要至少30名代表联名附议。为了能使自己拟提出议案可以“开花结果”,代表都当起了“推介员”,向其他代表积极“推介”自己的议案。

虽作为大会开幕前的“例牌”活动,但代表们的议案却是年年有看点,紧扣当前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大势,可谓是“对症下药”,如今年的关于加快制定征信法及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等,在代表讨论时获得了不少赞誉,在不到20分钟的时间内,便得到超过30名代表的联名附议,同时也成为了媒体的“抢手货”。

信用成“经济身份证” 征信立法体系缺少“主心骨”

现代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社会活动都会产生信用记录,比如银行贷款、保险理财、电话开户、水电缴费、网络购物等。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勤认为,个人信用状况已经转变为本人的“经济身份证”,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征信如果有问题,麻烦将如影随形。

同时,简勤指出,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征信法,最高级别的专门法规只有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由于基本法的缺位,导致征信立法体系缺少“主心骨”,制度规范不健全,法规体系不协调,存在征信信息采集范围不全等问题。

加快征信立法完善信用数据库建设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数据征信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征信立法很有必要。”简勤说道。

简勤建议,要尽快制定统一、全面的制定征信法,完善信息采集、存储、利用等规定,加强信息安全以及征信对象合法权益保护,明确大数据征信的质量标准、信息来源、交易安全、公平竞争以及激励措施等制度规范,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完善信用数据库建设,将失业、破产、欠税、法院裁判、证券、保险、信托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完善征信监管及运行机制,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监管范围。

他还建议,要完善征信信息的交换及共享机制,促进征信信息有序、有效流通,对企业、个人分别设置不良信用信息采集的起点标准,并增加关于征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规定。

个人信息买卖猖獗威胁公众利益和金融安全

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被大量非法买卖,金融领域一系列银行卡盗刷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体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指出,目前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立法意图也并非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为主,无法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直接、全面的保护,亟需出台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切实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王景武说,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步伐缓慢,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条款,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个案提供具体依据。

他还指出,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多头监管”与监管职责不清并存的情况,能使用的监管手段威慑力不强,作用大打折扣,在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报送方面也存在监管真空,此外,对侵害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追究和打击力度不够,实际工作中对泄露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立案、判刑的先例极少,对不法分子难以进行惩罚性赔偿,使得侵权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基本制度亟待建立

他建议要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明确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范围、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以及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报送的基本要求。

他还建议,在强调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同时,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也应明确适用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关,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明确监管职责,赋予必要的监管手段,此外,还要明确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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