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该条明确,“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解释称,《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所以,最有效的途径是:
1、不要故意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
2、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早日脱离老赖的行列吧!
附:哪些情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保护自己吧)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