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个地方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纷纷都出台了各省、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很多部门和地方都下发了“关于在政行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通知》、《方案》等文件;有的地方还专门创建了信用网站,举办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班等。笔者对此十分欣悦,但细细观察一段时期后,又不免有些忧虑。目前,很多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概念还不是很清楚,没有认真地琢磨这中间“体系”的含义,而只是上行下效讲套话、讲“普通”话;真正能够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和措施的不多,讲内行话的不多。导致这一工作重视的多,重用的少;宣传布置得多,实施推动得少。针对这一现状,笔者作为《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大数据平台的开发与利用研究》、《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建设的征信立信和认证评估研究》、《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与科学使用研究》等课题的负责人,建议大家弄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简单概念,把握现阶段工作重点,着力推行使用信用信息与征信服务联动。
一、建议弄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简单概念
目前,全社会都在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概念多数人只熟知实现诚信社会的工作目的和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要求;对一些简单的常识性概念反而还比较模糊,这是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此之前也没有这方面的教科书,工作推行中和学者们写论文也往往忽略了下面这些简单的常识性概念。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主体划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主体有个人和单位之分。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信息,都只能由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批准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征集,建立信用档案,并有对应的大数据信用档案信息平台,提供公示信用信息查询和设有权限的非公示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单位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党政机关等各个单位。其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是最重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分类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分为综合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金融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两类。综合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整体的信用信息,它的信用分值等级由系统根据各种客观的征信资料自动产生,与单位大小、财富多少无关,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通用的。金融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为单位或个人进行贷款、融资、发债时所作的针对性信用评价,它的信用分值等级一般与单位大小、实力强弱、财富多少等因素有关系。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大环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守信、征信、立信、用信、管信五大环节。
1.遵守信用规则,简称守信环节
这是个人和单位在实施各种行为和处理各项事务时遵守信用规则的过程。
2.征集信用资料,简称征信环节
这是由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对个人和单位实施各种行为和取得工作成果、产生的不良后果等信息进行采集、核对、认证、整理、加工、保存、录入等工作环节。
3.建立信用档案,简称立信环节
这是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完成征集信用资料后为信用行为人建立信用档案,并录入大数据信用档案信息平台的环节。立信环节属于征信机构完成的工作。它既有信用行为接受监督的意义,又有随时可满足需要提供或调取信用信息的条件,任何个人和单位,立信后即有了一本“信用户口”(立信证书)。北京绿盾征信系统在湖南湘潭的分支机构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立信,将该市前100个立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定为“立信示范单位”,并发给其牌匾。
4.使用信用信息,简称用信环节
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有主动使用信用信息和被动使用信用信息之分。主动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形一般有:A.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主动掌握相关单位的信用状况;B.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守信者,公布其优良信息;C.权威部门惩戒失信者,公布其失信信息;D.考察事项中查询和调取信用信息。被动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形比较多,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凡涉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服务外包、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招商引资、评先评优等方面的行政事项,都要求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信息(即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金融借贷中须使用信用评价信息。市场主体之间的有些交易、合作、投资等业务,为了减少风险,亦会主动查询对方的信用信息,或要求对方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信息。
5.管理信用体系,简称管信环节
这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国家是发改委、人民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各个地方一般都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地发改委一般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和综合管理;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对征信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建议把市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目前的工作重点
我国的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是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这个大战场的主力军。目前,在我国的个人信用约束机制尚未健全,难以马上形成个人信用体系的情况下,把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完全可以取到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好效果。
(一)企事业单位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角
企事业单位既是遵守信用规则的主体,又是被征集信用资料建立信用档案的主体,也是使用信用产品的主体。一是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竞争,都必须遵守信用规则。二是企事业单位为推介自己的业务,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自己的信誉度,都希望成为立信单位,持有“信用户口”,并且想努力为自己不断增加信用分值,提高信用等级。三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企事业单位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服务外包、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贷、招商引资、评先评优等方面必须提供或使用信用信息。另外,企事业单位自己在相关业务中,也很多需要主动查询对方的信用信息状况。这就说明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信息主要从企事业单位产生,信用产品亦主要是为企事业单位服务。
(二)企事业单位具有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条件
任何一家企事业单位,都在工商管理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登记资料,该登记资料是立信(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资料。其登记资料中的变更、年报、奖惩和其他公示信息,特别是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查封、协助执行、清算等动态信息,是决定信用分值等级的关键依据。所以说企事业单位具有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条件。
(三)我国已有的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激励和约束的功能较强
目前,我国各地对信用分值等级高的守信者建立了一些激励制度,除了列入“红名单”表彰奖励之外,还可享受“绿色通道准入”、“容缺受理”的行政服务和申请“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的优待。对失信者建立了联合惩戒和重点监管制度,除了列入“黑名单”之外,还对其进行行政性约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市场准入、限制项目审批、限制投标等,可说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现阶段,这些激励制度和约束措施对应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即我国已有的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激励和约束的功能较强。
三、建议着力推行使用信用信息和征信服务联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一个方面、一个部门的工作,更不是孤立地把“诚信”二字作口号讲就能解决问题,必须认识“体系”二字的含义,明白它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大环节必须科学运筹、有机衔接、同步推动。特别是要着力推行使用信用信息和征信服务的联动。
(一)充分调动征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的积极性
各地要注意发挥征信机构的第三方中立公正的服务功能,突显征信机构的社会地位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征信机构在该系统工程中的积极性。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使征信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2015〕5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求“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目前,我国通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征信机构数量还不多,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征信机构还没有大数据网络平台。按2016年10月14日银发〔2016〕253号文件《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原来加盟、代理、挂靠方式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这就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征信任务相当繁重。
各级政府要为已有的征信机构提供条件,提高大数据征信信息的运用能力,推动征信机构加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湖南省湘潭市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有特色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和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经常到该市内唯一能够对企事业单位开展征信业务的北京绿盾征信系统在湘潭的分支机构进行调研,共同探讨全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调动了征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北京绿盾征信系统在湘潭的分支机构与湘潭市诚信文化促进中心结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合作伙伴,联手“共建信用体系,同铸诚信湘潭”,不仅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协助政府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进行诚信文化咨询和征信志愿者活动;而且还通过湘潭市诚信文化促进中心的征信志愿者与征信机构的征信专员携手上门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服务,促使北京绿盾征信系统在湘潭的分支机构树立了大局观念,该征信机构为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毕业后两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征信提供资助,减半收取征信服务费,反响很好。
(二)政府各部门须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强化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
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提出“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随后,各级政府又先后发文要求“相关部门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规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在相关部门并没有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服务外包、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求使用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户口”(立信证书)和信用记录、信用报告。除了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对象外,对市场主体没有信用优劣之分,这是目前各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因此,政府各部门须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强化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才能实质性地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的任务,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强化使用信用信息的方案和措施。借鉴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例如:聘请信用管理专家给具有相关行政管理事项职能的部门负责人讲课培训;邀请征信机构到政务中心设位提供信用体系建设的咨询;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征信服务机构深入合作,共同引导企事业单位立信(建立信用档案),并与征信机构同步录存相关信用信息;鼓励基层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等单位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大数据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网络资源共享等。另外,各级政府要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安排一些课题调研、宣传、培训、补贴、购买服务等专项经费,例如:葫芦岛市政府为1000家企业购买绿盾征信服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惠州市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课题的专项经费、内江市安排经费在有关报刊和党政网上开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等。
总之,任何一个地方,只要大家弄清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简单概念,能够把握现阶段的工作重点,着力推行使用信用信息与征信服务联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就一定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作者 朱培立 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南工程学院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