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日前发布的互联网金融 2017 年度策略报告表示,尽管应用场景已多样化,但个人征信牌照进展发放低于预期。
2015 年 1 月,人民银行印发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 8 家公司开展第一批个人征信试点业务。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 8 家公司,即包括互联网公司,也包括金融机构及民营公司。
《通知》中明确准备时间为 6 个月,然而两年已过,个人征信牌照仍未正式颁布。从行业发展状况来看,个人征信市场触角已伸到信贷、保险、交易、出行、招聘、交友、婚恋等各种各样的场景。但随之而来,带来的问题就是,在行业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个人征信面临过度采信,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不法分子用来牟利。
对此,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个人征信牌照下发进展低于预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业到底归口哪个问题监管尚没有最后定论。此外,一旦明确归口部门后,出现问题后的监管压力就得由相应的部门来承担。
业界人士称,衡量一个国家征信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政府设定的运营模式。相比之下,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较晚,经过 30 年的发展, 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导,民营征信机构为补充的混合经营格局。
征信法律体系缺位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业务与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等行业的融合将日渐深入,征信信息采集和数据整合方式也将向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方向发展,迫切需要综合性法规和更具针对性的制度加以管理和规范。
在发达国家,征信法律体系一般由十几部甚至几十部法律组成。以美国为例,美国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大约有 17 部之多,都以不同的方式规范管理征信活动,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专门的征信立法体系。
截至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我国唯一一部征信专业法规,对我国征信行业发展有一定支撑作用,但其法律效力比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法律效力要低。同时其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对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其次,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向更广泛领域发展缺少高层次法律支撑。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仅有一些条文散见于《宪法》和《民法通则》等个别法律。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信息来源泛化,征信机构在采集、使用、提供和披露信息主体信息时无法可依,征信活动的开展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在信息采集和使用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
近年来,国内个别征信机构就曾因为涉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而受到管理部门严厉处罚。
行业缺乏有效监管
此外,从行业监管来看,我国传统征信监管策略和技术管理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征信行业监管的要求。在互联网征信的条件下,虚拟化的信息搜索和整合以及数据库的生成是基本特点,而现场检查这一具体监管手段对此似乎缺乏着力点,非现场监管手段又缺乏时效性和连续性,难以达到监管机构预期效果。
目前,我国并没有颁布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将不利于对信息主体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对权益受损害主体的补偿。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于征信机构在运营中收集、掌握的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如何运用进行必要的规范 ;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问题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也没有作出严格且详实的规定。
从信息主体的有效覆盖范围看,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覆盖面不足。截至 2016 年 9 月初,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量已经超过 9 亿,但拥有信贷记录的仅有 4.1 亿人,不足全国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数量1828.0 万家,只有 420.3 万户有信贷业务记录,而这些企业中大部分是大型国有企业,并未覆盖广泛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因此,大部分居民和企业还未能通过有效的征信数据和手段纳入征信体系,大量用户金融需求由此被排除在外。
此外,从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来看,新兴机构居多,大部分征信机构规模普遍较小,有些私营征信机构存在采集数据困难、专业化水平低、信用产品质量差等问题。部分征信机构经营能力较弱,设立征信公司的目的仅是为了获取征信备案,并没有开展实质业务。
2016年12 月 12 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注销望洲征信和华夏信融两家公司持有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原因是两家公司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实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
去年 7 月 24 日,望洲征信就成为全国首例征信公司失联被央行点名通报,望洲征信是深陷兑付危机的望洲财富的关联公司,望洲集团法人杨卫国携款跑路已被警方拘留。而华夏信融有多次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