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章层级不高、碎片化的现象较为严重,且没有制定更为严厉的违法追责措施,这让违规的征信企业难免再犯。
1993年,《纽约客》杂志曾刊载一张名噪一时的漫画,漫画中的主角是两只狗,一只坐在计算机前的一张椅子上使用电脑,而另一只狗,则坐在地板上仰着头说:“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在互联网社会中,仅靠一根网线,很难对他人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判断。这种情况,在互联网进入金融领域之后表现的更加明显,因此,人们迫切需要一种方式、一个途径,可以通过其对确保互联网用户的可靠性,把守住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大门。于是,征信公司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
目前,我国金融征信领域内仍然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导;政务征信,则由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主导。平常我们经常讨论的,则是前二者之外的商业征信。这些征信机构主要开展信用等级、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业务,目前已有100多家社会征信机构和80家信用评级机构。
不久前,央行营业管理部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征信机构——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品质协”)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行政处罚只是第一步。很快,征信行业自律组织北京市征信机构总经理联席会作出决定,取消中品质协作为联席会会员的资格,将其“踢出”行业协会。
显然,作为一个以“信用”为生命的行业,征信企业应该比任何行业都重视自律,保护好自己的羽毛。但要让“守门人”恪尽职守,无法律规定和有效监管亦不可或缺。
备案实际“两张皮”
从公开资料来看,中品质协的主要业务是企业征信,质量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管理,企业资信和履约能力评估等。2014年6月16日,这家企业获得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备案。
不过,这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不以征信业务为主营业务”;虽然拿到了备案,但并未真正开展征信业务,而是以“征信”为幌子,从事“发荣誉牌匾”“评级”“互联网金融”“贷款”“移民”“媒体宣传”“办理欧盟安全认证”“舆情监控”等与征信不沾边的服务。
有机构调查发现,中品质协发放的2000多套“荣誉牌匾”中,买家为上市公司多达87家。有的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也引用由中品质协发放的荣誉信息,向证监会提交并向股民披露。
根据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中品信协违反的是2013年1月21日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公允地说,中品质协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金融征信机构,其最严重的问题,可能主要是滥发荣誉“牌匾”。因此,当有关监管机构打算对其进行处罚时,大抵也十分挠头。最终只能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八)项的兜底条款“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对其进行处罚。
监管机构遇到的两难局面,实际上与不到位的监管和违法追责相关。当下,我国征信业仍然很年轻,基础差、底子薄,加上针对征信业务的立法必然就会滞后。
自律他律不到位
今天,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中,真正发挥自治自律自管功能的行业协会都成立已多年,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可以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反观我国征信行业,除前面提到的“总经理联席会”这种松散的组织外,尚没有行业协会。
此外,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征信行业的发展。
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只能寻求其他的“出路”。
在“他律”方面,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关征信行业的法律体系。其核心法规为《征信业管理条例》,上位法为《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地方行政法规,对于征信业务也进行了规定。
但是,相关法律规章层级不高、碎片化的现象也较为严重,有待制定统一的《征信法》来整合,并制定更为严厉的违法追责措施——中品质协最终只被罚了30万元,可谓不痛不痒,不妨再犯。
更重要的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未能解决征信机构信息获取难的问题。尽管该条例第21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但是现实案件中,掌握信息的部门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的考虑,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或不按时公开,人为造成信息数据的行业、部门分割,给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增加了难度,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向欧美学些什么?
回头来看中品质协案,监管的体制机制无疑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169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然而在实践中,承担这一监管职能的,并不是证监会,而是央行。而中品质协这家不以提供金融信用评级为主业的机构,其从业资质由央行备案提供,最终违规行为由央行处理,看上去亦有些微妙。
对此,相关部门或许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
在英国,征信行业根据信息用途不同,监管部门也不同。对于供市场投资者使用的信息,政府主要通过信息交易署和公平交易署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对于使用面更广的公共征信,则由中央银行指导,建立公共征信系统;征信机构利用公共征信系统获得信息,并由中央银行对该征信机构进行监管,对违法机构进行处罚。
同时,征信行业的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快速跟进。从专业角度来看,可以效仿欧洲或美国。
在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以及《欧盟数据保护指南》,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存储、使用、传播都进行了严格规定。美国颁布《信息自由法》确立了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的基本标准,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内容,并对其完整性进行了规范,明确共享信用信息的操作程序、使用目的。同时,为防止信息主体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造成个人隐私泄露,法律对信息分享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最后,征信行业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可能涉及法律。从欧美各国的立法来看,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显然重于对于商业征信业务的发展力度。目前,我国虽然在《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中,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或应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但并没有系统性地保护“个人隐私”的立法。
因此,在建立数据库、提升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的同时,还应当不忘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划出明确的红线,使征信机构知道边界所在。
总体上看,征信机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都必须要下足功夫,增强征信行业自身的“可信度”。作为规范社会信用的专业机构,只有提供了合格、高效、可信的产品,征信机构才能发挥作用,使投资者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和产品,给各种产品做好风险定价和防控,从而最终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
来源:《英大金融》 林海
原文标题:管住“守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