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征信》2016年第6期。
作者:张大伟,管理学学士,工程师,现就职于人民银行安徽省阜阳市中心支行。
近日,市民陈女士向阜阳市中支投诉,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一笔甲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但她本人并不知情,目前已产生多笔逾期记录,对其贷款申请造成了严重影响,要求甲消费金融公司删除该笔记录。陈女士表示,由于不知道甲消费金融公司在阜阳什么地方营业,因此也没有办法进行核实。
接到投诉后,阜阳市中支及时启动投诉处理流程,但由于甲消费金融公司在辖内没有分支机构,也缺少相应的联系机制,投诉情况无法核实,征信工作人员只好直接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启动异议处理流程,最终,该条信息被甲消费金融公司删除。
案例分析
1.授信模式导致客户身份审核隐患。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地域限制,并且允许不设物理网点,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大都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信模式,线下通过与商家合作获取客户群体,所有贷款业务都在线上完成。具体而言,客户在特定商户消费购物时,只需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便能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客户端,在销售人员的帮助下完成客户身份识别、贷款发放确认等流程。由此可以看出,与商业银行现场核实身份不同,消费金融公司核实客户身份的关键决定于合作商户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自身后台复审的严密性,因此存在较大的审核风险。本案例中,陈女士表示其身份证曾经丢失,因此“被贷款”应为冒用其身份证件所为。
2.重业务轻征信信用主体维权难。消费金融公司在审贷速度快、产品精细化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差异化竞争,因此需要在效率与风控之间取得最优平衡点。在业务拓展初期,为占领市场,消费金融公司更侧重于效率,接入征信系统更多的也是考虑贷前审核的需求,对于报送数据产生的征信异议准备不足。本案例中,甲消费金融公司整个网站都是产品营销,没有提供征信异议、业务投诉入口,客服电话也没有开通专门的征信异议、投诉建议“通道”,信用主体只能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异议处理。在信息主体存在异议和投诉建议时,甲消费金融公司关闭了直接纠错的窗口和向客户说明原因的渠道,信息主体“知情权”无法保障。
3.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管乏力。本案例中,阜阳市中支通过其他渠道与甲消费金融公司取得联系,但该公司都以非本部门职责推脱,也不愿意提供联系部门电话。通过与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联系,被建议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直接进行异议处理,虽然最终贷款信息被删除,但甲消费金融公司产生此类事情的原因并没有说清楚,辖内是否还有类似隐患也无从知晓。
案例启示
1.信息主体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是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金融产品。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大多专业性比较强,定位比较清晰,大多针对年龄较轻、收入不高的客户群体,信息主体一旦产生不良记录,对自身将来发展影响较大。二是增强防范意识,切实保护好自己的重要证件。三是提高征信素养,学会用征信知识保护自己。信息主体应充分了解自己在征信过程中的权利,定期进行信用体检,尽量避免不良记录的产生。
2.消费金融公司应加快征信设施建设力度。一是畅通异议处理渠道,公布异议处理联系电话,明确专人专线负责异议处理。二是要公布下游合作商户的联系电话,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三是严把客户身份审核关,通过增加电话回访以及与各大征信机构合作等方式,进一步保障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从源头上减少征信异议的产生。
3.人民银行应完善监管机制。探索符合消费金融公司征信特点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所在地人民银行与受理行联合监管模式,受理行负责接收和反馈,所在地人民银行负责核查和处理。改进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逐步转向行为监管,人民银行对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身份审核、客户授权方式、异议处理流程等每个环节设定标准,消费金融公司按照标准做好资料留存,人民银行通过网络远程调阅,从而实现实时、有效监督。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征信监管的针对性,人民银行可以依据数据质量、异议处理、投诉情况等信息,筛选重点监督对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确保监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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