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伟)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通知》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
《通知》也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作了规范: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整体看,《通知》既贯穿信用卡市场契约自由的精神,又保持政府适度的干预,是自治和监管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信用卡产业的繁荣发展。他也建议,应强化发卡机构善意提示制度,避免发生“欠一万,还了九千九,差一百,上了黑名单”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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