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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征信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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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这是人民银行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口号。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力争在全国范围内营造“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2013年3月15日,我国征信领域首部法规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征信市场步入规范发展阶段。用立法的手段保障信用信息的合理公开、有效传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条例》的出台,首先,解决了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其次,解决了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最后,解决了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记者获悉,人民银行此次专题宣传活动于2013年3月15日《条例》施行之日启动,6月14日“信用记录关爱日”当天结束,历时3个月。活动着重宣传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保护征信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正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人大代表们纷纷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热议。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表示,当前,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推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依法记录、登记、展示、共享,规范征信服务市场的发展,以此来为各部门、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和信用建设提供服务。因此,要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使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建议,社会要充分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做到守信能受益,失信有惩戒。同时建议将行政、司法惩戒、工伤处罚、税务处理结果共享和链接。另外,目前使用信用产品的大部分是外资企业,政府可以加大扶持力度,用启动资金支持更多本土的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从而形成“信用有用”的环境。当然,政府更可以主动使用信用报告,率先垂范。此外,还有人大代表建议,《条例》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限问题未做说明,应对企业的违约信息保存时限也作出规定,其中不同种类的失信记录保存时限可以作出不同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提到要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那么《条例》的正式实施,将给个人带来哪些直接的影响?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以删除。记者了解到,这个“5年”是指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一直到事件终止后,才开始计算5年。比如某人此前产生了一笔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必须要还清欠款后才开始计算保存时限,而不是从产生不良记录起计算保存时限。如果某人一直拖欠还款,那么系统会在“当前逾期记录”中显示出未结清的欠款金额、欠款类型,包括常见的住房贷款、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等。也就是说,不论多少年,未归还的欠款记录都会保留并显示。

征信领域专家介绍说,从目前情况看,有以下人群容易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首先是持卡族,信用卡透支,但是没有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容易导致银行将其归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里。其次是房贷、车贷族,有不少人因为经济状况的波动而无法及时还贷,事后尽管能补上但还是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业内专家提醒说,个人应积极主动地维护个人信用,实时关注自己的信用报告,利用可以一年免费两次查询的机会,检查自身的信用报告,避免错误信息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如果经过查询发现自身有不良信息,要及时改变消费习惯等,积累新的、好的信用记录。

 

金融时报 作者:万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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