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商务部日前就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公告表示,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人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前置许可后,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则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企业设立,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
公告称,在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替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征信业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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