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信用、征信三个词看上去相近,但其差别还不小。
诚信是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说的是一个人恪守信用的主观意愿。它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社会公德,一种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一个人诚信与否,是一个人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因此,可以进行道德意义上的评判。比如,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中的一条就是“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信用,简单地说就是“借钱还钱”,是指在交易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像贷款买房、先消费后付款之类就是日常生活中典型的信用活动。在信用活动中,可能会发生借钱一方“说话不算数”的情况,例如,没有按时还款、交费等,其中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包括主观故意不还,或者虽然主观上愿意还,但客观上确实做不到。例如,没钱、出差、忘了,或者干脆就是个马大哈,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事实。对这样的事实,由于原因很复杂,很难进行道德上的评判,但可以根据经验、规律以及一个人过去的行为记录,再利用一些数学和统计上的方法,来预测某个人未来“说话不算数”,不能按时履约的可能性有多大。
征信,本身既不是诚信,也不是信用,而是客观记录人们过去的信用信息并帮助预测未来是否履约的一种服务。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征信所记录的是个人的“信用”信息,即个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是“诚信”信息,因为一个人诚信与否,是个人的主观意愿,是道德范畴的事,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更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能对一个人是否诚信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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