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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洗钱第四指令》对征信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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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征信》2015年第9期。

作者:李敏敏,现供职于人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路杨,现供职于人行四川省达州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刘春燕,现供职于人行四川省达州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郑晶,现供职于人行四川省开江县支行综合业务股征信岗。

 

2013年2月,欧盟通过了新的反洗钱法案,该法案包括《有关防止犯罪团伙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指令》和《有关跟踪资金转移活动的规定》两个指令(以下简称《反洗钱第四指令》)。2015年,欧盟发布《有关反洗钱第四指令的提案》 (以下简称《提案》),细化了相关要求和标准,为成员国有效预防、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加强成员之间的协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反洗钱第四指令》内容摘要

金融情报中心

欧盟各成员国设立金融情报中心(FIU,以下简称情报中心),预防、监测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主要职责是接收、分析和传递情报给主管部门,披露涉嫌洗钱及其上下游犯罪、潜在恐怖融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情报中心可以及时查询金融、行政和执法信息,在发现一项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时,可以被直接或间接授权采取紧急行动,暂停交易以分析交易实质和核实疑情。
各情报中心应当积极回应执法部门提供信息的请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表明提供信息后会对正在进行的调查、分析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将会对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或商业秘密等造成明显影响;或者请求与实际操作不相关。此外,成员国应确保法律、法规授权监管主体监管股市、外汇交易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相关部门发现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金融情报中心。

欧盟各成员国应要求义务主体和义务主体董事、雇员之间相互协作,及时、主动告知金融情报中心其机构、个人确实或涉嫌金融犯罪、恐怖融资情况,告知金融情报中心要求的其他附加信息。并尽可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义务主体雇员在向金融情报中心举报其单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后免遭威胁和报复。

实际控制人
《反洗钱第四指令》中对实际控制人(beneficial owner)有着严格的定义和规定,这对判断洗钱和恐怖融资十分有帮助。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活动及交易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人,无论这种所有权是直接行使或委托代理行使。《反洗钱第四指令》要求成员国掌握境内公司和法律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能够被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查询。此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反洗钱第四指令》要求成员国应确保在其法律监管下的任何明示信托的受托人获得并持有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完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相关信息应该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或收益群体和任何其他有效控制信托关系的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数据存储和统计
《反洗钱第四指令》要求义务主体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包括简化尽职调查、增强尽职调查及由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三种类型。一般而言,义务主体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所收集的原始资料和复印件、交易的证据和记录应在商务关系结束后保存五年,除法律特别要求外,到期可删除相关数据。成员国为了打击和防止、减少洗钱和恐怖融资,可允许或要求延长数据的存储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商务关系结束后10年。这些数据保存在指定系统里,以便情报中心、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主体能够对存储资料(在存储期内)快速访问。

《提案》的新变化
2015年1月,欧盟《提案》对打击洗钱犯罪、腐败以及逃税犯罪法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补充。
《提案》明确提出要在2018年之前建立记录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中央登记系统,用于减少企业非法避税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系统主要采集成员国境内和离岸司法辖区企业(包括信托基金和其他法律实体)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址、资产、收入来源等信息。届时该系统将成为欧盟首批关于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中央数据库。

日前,俄罗斯加入了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各国税务信息自动交换项目。这意味着俄罗斯税务机关将可在2018年访问欧盟中央登记系统,查询企业、信托基金及其他法律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信息。

在实际控制人信息采集方面,细化了各成员国应确保义务主体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能够向相关企业获取其实际控制人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完整的录入欧盟中央登记系统。中央登记系统应确保主管部门和各成员国金融情报中心能够不受限查询,同时也要允许义务主体的实时查询。各成员国应确保其主管部门和金融情报中心向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和金融情报中心提供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在能证明其享有合法权益前提下,至少可以在中央登记系统中访问实际控制人的以下信息: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国、受益权性质和程度。《提案》同时强化了成员国之间关于中央登记系统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登记系统信息主要作为客户尽职调查的参考,义务主体不能完全依赖登记系统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同时也要建立自身的风险评估办法或系统全面的评估风险。

几点思考

一是加强非银信息采集、共享的顶层设计。欧盟对中央登记系统采集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访问系统权限做出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各成员国主管部门和情报中心加强信息共享,明确了相应职责。我国企业征信系统采集的主要是金融信息,以及部分政务公开信息如法院判决、税务及环保处罚信息等。企业征信系统中信息代表性仍有待提高,刻画企业的非银行信息仍有待科学、系统、可持续的采集,有待与其他政府部门间构建稳健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提供企业、个人及相关部门线上访问企业征信系统的服务。我国的企业征信系统主要是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专线访问,而企业要了解自身的企业征信主要是向人行、银行机构提交纸质申请才能获得报告,其他部门查询相关企业的征信需要履行相关的协助查询手续才能查询。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借鉴欧盟义务主体、个人、相关部门可线上访问中央登记系统的做法,在线提供查询服务,加强企业对自身信息的关注和了解,方便政府部门实时掌握和了解企业信息,减少贩卖、盗查企业信用报告信息的情形。

三是优化数据存储和统计功能。借鉴欧盟中央登记系统数据对收集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存储时间的规定,考虑企业征信报告中相关信息的展示时间段,超过某一时间段(如5年)仅供政府部门参考,但不在信用报告中展示。同时,出于实际应用需要,企业征信系统可以考虑完善统计功能,设计定制报表和个性化报表,用数据、图表客观反映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供决策部门参考使用,增加征信系统的影响力和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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