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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机制

随着征信业务的不断发展,征信服务范围的不断延伸,征信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工作逐渐受到世界各国金融服务及监管当局的重视,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如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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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征信领域在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征信业最发达的国家,至今已经形成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消费者信用报告改革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多部法律共同构成了美国征信法律体系,支持和规范征信活动。此外,美国还设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等机构,这些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功能就包括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等。
美国保护个人信用权益的成文法律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从信用报告使用目的、信用报告机构和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该法规定提供信用报告的用途仅限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政府许可证、涉及同消费者进行商业交易的其他合法商业需要等5种情况。同时法律赋予消费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接触权、更正权、维护权和保密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宣布其为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责令停止侵权。
(二)欧洲主要国家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方面的措施。欧洲征信业发展较早,欧洲各国征信市场发展程度和发展模式有所不同,但由于《欧共体个人数据保护协定》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出台,又使欧洲各国的征信立法在立法模式和立法基本原则上具有相似性。欧盟先后出台了《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定》、《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等相关文件法规,欧盟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十分明确,更加关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英国与征信有关的法律主要是1998年《数据保护法》和1974年《消费信用法》,1998年修订后的《数据保护法》引入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对涉及个人的信息处理进行了新的规定。规定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制,平衡了征信部门、服务机构以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了征信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亚洲主要国家在征信领域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亚洲各国的征信市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政治、文化和法律环境各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征信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另一类是以韩国、印度、泰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模式。
日本的征信立法主要针对个人数据保护。对于政府部门,日本分别出台了《与政府机关保有的计算机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和《信息公开法》;对于非政府部门,日本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出台了《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为核心,还规定获取个人信息后,除事先已经公开其使用目的外,必须尽快通知本人或公开其使用目的;必须努力保持个人数据准确且及时更新,必须采取必要且恰当的措施,防止所处理的个人数据遗漏、缺失或毁损。同时引入了政府认定的民间个人信息保护团体,利用民间团体的力量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韩国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方面的措施。韩国的征信立法虽然可归为专门立法模式,一方面,制定了严格保护信用信息的法律制度,如1995年颁布的《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另一方面,又区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不同情况,同时,鼓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前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是《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后者的代表性法律则是《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特别是《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对征信业进行了全面具体而明确的规范。
通过美国、欧洲主要国家以及亚洲主要国家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措施,可以看出国际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逐渐显现三大特点。一是重视征信行业风险,立法逐渐健全。有关征信行业立法增加,法律修订频率加快。二是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强化个人权益保护。欧、美关于采集、使用征信信息的立法规定趋于严格,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责任义务增加,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义务标准趋同。三是完善监管机制,法律执行情况好转。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监管机制逐渐完善,处罚种类和力度加大,参与各方违法成本加大,立法成效显着。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机制的对策
发达国家征信领域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虽然各异,但大都具有立法规范、监管保护、以人为本的共同特点,从实践看,完善我国征信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更高层次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律的出台。要学习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并出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规则,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投诉和异议权等基本权利,切实维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
(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监管机构。一是专设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监管机构或指派某部门为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单位职责。二是整合“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形成高效协作的金融消费维权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就交叉监管领域定期组织交流协商,切实保护社会公众个人信用信息权益。
(三)夯实信息权益保障基础,加大对信息泄露案件的惩罚力度。一是提高征信数据质量。从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保证数据质量,最大程度在源头堵住错误数据入库,提升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树立信用信息查询的便利性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重要的基本理念。二是建立异议处理工作机制。畅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个人信用报告防伪标识。为避免个人信用报告真伪难辨的现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用具有防伪技术的打印纸,或在信用报告上设置防伪标识(如二维码),并且加盖人民银行业务专用章,严防不法分子伪造个人信用报告,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同时,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金融消费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信息泄露案件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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