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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与信用挂钩 谨防征信系统被滥用

据报道,深圳有关部门将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交通出行信用体系,与第三方信用评估单位共享数据。到那时,闯红灯行为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买房、贷款、就业等会受到影响”。

必须承认的是,将信用管理纳入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是大势所趋。在直接的行政处罚之外,再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使违法者在贷款等方面受到负面影响。但是,信用管理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信用权,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具有独立的地位。有关机关不能“有权就任性”,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任意祭出这个“大杀器”,将严肃的信用管理,变为单向度的“威吓”。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就提出“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但仅仅是“研究推动”,距离直接将闯红灯记入个人征信还有很长的距离。

其实,大家应该注意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这些年来“ 将与个人信用相挂钩,影响就业、贷款”的新闻不断,交警、公交、电信、自来水等方方面面,都想借“信用管理”来扩权,让信用变成自己手中的“大杀器”。但往往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作为金融征信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始终没有参与。所以有必要追问的是,这些形形色色的信用挂钩,经过作为管理个人征信的央行同意了吗?

虽然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金融主管部门一直受到“保守”的诟病,但“保守”也是一种金融稳健的风格,至少传统金融机构对个人数据还是“看得严的”,甚至银行内部贷款部门、理财部门之间都有防火墙的,不能任意分享数据。所以,这些个人征信系统主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主要记载的是公民的金融方面(包括信用卡、贷款)等信用,没有把信用报告搞成无所不包的、传统的“人事档案”,当然也一直没向交警开放上传闯红灯之类的信息。

以上海“地铁逃票”进入信用记录来说,那是写入2013年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也算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上海的地方法规管不到上级部门头上,所以这个“污点记录”不能进入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只能进入上海地方的征信系统。要知道,一般银行放贷看的就是央行的信用报告,所以说“地铁逃票记入信用记录”的执行效果并不佳。

有着地方立法授权的“地铁逃票记入信用报告”尚且如此,深圳想搞的“闯红灯行为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恐怕连地方征信系统平台都上不去,更多还是“宣传震慑”。其实公民的违法记录,也并非完全不应该记入信用报告,但这不能由某个具体业务部门主导,否则势必陷入类似“重刑主义”的泥淖当中。关键的问题在于,需要由人大立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在立法平台上平衡公民个人信息权、警方执法震慑力与金融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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