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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征信与老百姓——新华网访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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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绍辉(以下简称“屈”):王主任,您好,欢迎您做客新华网。

王晓蕾(以下简称“王”):亲爱的网友大家好。
屈:“信用记录关爱日”到今天已经有8年时间了,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设立这个关爱日以及有关的背景。

王:2004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全国统一正式运行,到2008年已经有将近4年的时间。在这4年的时间里面,金融机构逐渐习惯使用这个系统,系统里面记录的信息对中国的老百姓产生了影响。正是因为征信系统影响了老百姓,所以从征信系统刚刚开始建立的时候,人民银行就非常重视对社会公众进行有关征信的宣传教育。在2008年之前,宣传工作可以说是润物细无声的,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己做的,后来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征信系统,需要全国联动,上下齐搞征信宣传。在2008年6月设立了第一个征信宣传月,在6月14日设立了“信用记录关爱日”,提醒公众认识这个系统,并且在自己的行为方面有所改善,让这个系统成为帮助大家积累信用财富的一个系统。
屈: 8年的时间,信用在百姓的意识当中越来越强。我们知道征信有企业征信,也有个人征信,百姓到底有哪些权利?
王:老百姓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知情权。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个方面有权利知道征信系统,以及这个征信系统运行的机制,包括它的数据从哪里来、加工处理过程以及最终怎么使用,这整个过程老百姓是有权利知道的。从这个系统建立开始,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就成立了宣传协调处,这不同于一般机构的宣传处,这是对老百姓进行征信教育的一个机构,把征信知识的普及作为非常重要的工作点。如果大家希望了解征信系统知识,可以登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和征信中心网站,上面有相关的栏目。第二方面这个系统到底记录了您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是否正确,有哪些机构查过您的信用记录,作为信息主体的社会公众都有权利知道。

屈:这么长时间除了征信体系的建设,在百姓征信方面,我们还做了哪些工作?
王:如何落实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从2004年征信系统运行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始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服务。最初是现场查询,在人民银行2100多个网点都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目前我们征信中心开始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服务,这个是社会公众的第一个权利。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权利。比如和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异议权。如果公众发现信用报告里面的信息不是自己的,或者有些信息弄错了,可以向征信中心或者业务发生机构提出不同意见,告诉相关机构这个信息是错误的,这就是个人的异议权。
为了落实个人的异议权,征信中心、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广大的金融机构都做了很多的工作。比如,有个人说自己的信息弄错了,金融机构会一直追究到办理该笔业务的分支行,找到具体的凭据来验证这个信息是否有问题。验证结果大家可以想象:第一种结果是没准您记错了;第二种结果是您记的没错,信用报告确实错了。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征信系统会用最快的速度把这个错误改过来。还有一种结果,就是您认为错了,但金融机构说没有错,就此发生争议。如果您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投诉;若您对投诉处理结果还不满意,您拥有诉讼权,还可以诉诸法律途径,直接上法院解决。
到目前为止,确实发生过一些诉讼案件。对于征信数据,我们的原则是,征信系统和征信中心以及金融机构对信用报告里面内容的准确性负责任。如果信息确实存在错误,责任分担原则是谁把信息搞错了谁负责。
还有一个权利是重建信用记录权。不良记录不会跟着您一辈子,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在信用报告里面保留5年,5年之后会把这个删除的。

屈:您提到诉讼的渠道,我想问一下这个诉讼渠道是否通畅,解决起来效率怎么样,案件处理的情况怎样?

王:诉讼走的是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如果您认为信用报告里面有错误,经过异议处理流程之后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业务发生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从目前来说,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这样的:以前发生过一些比如冒名贷款,经过法院核实信息,如果法院认定这笔信贷业务的确发生在您自己身上,我们的系统和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种情况是本人败诉;也有一种情况,确确实实存在欺诈行为,这个需要公安机关来认定,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法院最终取证认为这是一个欺诈案件,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把这个信息删掉。这个诉讼效率是和国家的司法体系是一致的。
屈:您谈到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征信体系建设,请给大家谈谈具体的建设情况。

王:企业征信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最初是纸制的贷款证,实现了金融机构之间借款人信息的共享。 对于征信机构,首先我们理解是独立的第三方。谈到独立的第三方,最核心的概念是这个征信机构与它所采集的信息,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它跟采集的信息主体是没有关联的,这样可以保证它采集信息的客观性。
从国际实践来看,征信最早发生于信贷市场,所有国家的征信机构采集的最核心的信息就是放贷人给他的客户的放贷信息,这是第一大类信息。第二大类信息是公共信息。举例来说,法院的民事判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判决主体对合同的履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对于任何一笔信贷交易都是很重要的因素。在国外,判决信息和个人信用相关的就是破产,每一个放贷机构都需要知道。所以说,采集法院的民事判决信息是其他国家征信机构一个非常重要的业务。这一类公共信息也是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内容。
我们从2005年开始与各公共数据源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建立联系,并一直保持着沟通和交流,目的也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把尽可能多的公共信息纳入到征信系统里面来。
屈:您刚才给大家进行了一些知识普及:我们的征信信息到底征哪些,有信贷信息、公共信息,让网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信用记录关爱日”设立8年了,信用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还是有很多人缺乏了解,觉得陌生,不明白为什么要有信用。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有什么比较好的建议?

王:说到信用,首先要区分几个概念。第一点,中文里信用的含义非常广,一是守信、履约,另一是诚信、诚实。在征信行业,更多侧重于您履行自己的义务、借钱还钱的契约关系。举例来说,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时候,很多华尔街的精英失业了,他之前买了很大的房子,每个月有好几万的月供,失业之后他的还款能力就受了影响,这个跟他的诚信是没有联系的,而是他自身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逾期结果。对于征信系统来说,记录的主要是信息主体过去履行合同的情况,这和道德之间有交叉,但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二点,在现代社会里为什么要有记录信用的这个系统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自由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人口流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了解您的成本非常高。如果有一个系统把您之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下来,就相当于其“经济身份证”,可以使交易对手比较方便地了解到您的信用状况。在现代社会里面,拥有一张“经济身份证”,对于方便个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
屈:我们知道信用就是我们的“经济身份证”。我们的网友想问这样一个问题,机构想查询我们的信用记录是不是可以随便去查询,有哪些权限?请给大家介绍一下。

王:您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征信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同意权,我的数据我做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金融机构要把您的信息报送到征信系统里面必须获得您的同意。最初,同意条款是在贷款合同里面的一个标准化条款,而现在,金融机构要用比以前更为醒目的方式来提醒借款人,如果金融机构要把您的信息报送到征信系统里面来,要得到您的同意。
第二是这些机构到征信系统查询您的信息也必须得到您的同意。大家注意到贷款申请表和信用卡申请表里面有一条“同意征信机构查询您的信用记录”。同时,征信系统也有一个技术方面的设置。每一个关于您的查询记录都会保留在系统里面,并且展示在您本人查询的信用报告上。如果您发现有哪一家机构没有得到您的授权查询您的记录,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屈:我们现在查询征信记录是不是已经开始收费了?
王:是这样的。我刚才讲了,从征信系统运行的第一天开始就向本人提供查询服务,在人民银行的各个网点查询一直都是免费的。从2014年6月份开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示,征信中心开始对本人查询信用报告第三次及以上实施收费。请注意,只有当您当年第三次及以上查询时,才对每一份信用报告收取25元,而您当年前两次查询是免费的,这也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国家一般是每年有一次免费的查询机会。
结合国际经验我们分析认为,让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最根本的目的是希望您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从满足需求这个角度,一般一年查询一到两次基本上就够了,因为个人的整个信用活动相对是比较稳定的。但是也有一些人查询的需求比较多,比如一些工商个体户和一些小微企业主,他们往往有比较多的信用活动需求,查询的次数也就多一些。对于这些人来说,我们认为25元的成本还是可以负担的。
还有关键的一点是,我们鼓励大家每年要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但我们不太赞成本人经常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我们鼓励大家查询,即使今年没有信贷需求也鼓励您查询,一是因为您的信用报告可能会出错:一个可能是金融机构搞错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您的身份可能被冒用或盗用。比如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您的信息泄露了,被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利用,在某些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个贷款记录在您的名下。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希望您能尽早发现、尽早处理。二是如果您有信贷需求,比如今年考虑买房子,我们鼓励您先去查询,这样做到心中有数。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如果发生异议必须在20天之内解决,这个流程是需要时间的,避免对您的需求产生影响。
屈:有些人没有信用记录,这可能不一定代表他的信用记录比一般人好。对于这类人,如果想获得信贷,我们该如何帮助他们?
王:确实存在这类人。中国的传统文化一般是量入为出,至少老一代人是不喜欢负债的。对于征信系统来说,的确记录的是您过去的信用行为,如果没有信用行为,征信系统是没有记录的。对于信用行为,大家最熟悉的就是银行信贷,还有其他的一些形式,比如先消费后付款的手机缴费、公共事业缴费等。而类似先付费后消费、不含信用成份的集成电路卡(IC卡),这样的信息不是信用信息。征信中心从2006年开始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和帮助下,跟一些电信运营商做过交流,因为他们的技术条件和数据比较好。征信系统目前有一些电信先缴费后付款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以作为您的信用记录放在征信系统里面。
如果连这些信息都没有的话,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您是一个陌生人。怎样帮助这样一个“陌生人”获得首次贷款,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一个难题。在其他国家存在这样一类征信机构,其根据本人的要求,对本人主动提交的一些信用信息包括水电燃气费缴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信息之后,给出信用报告,通过这样的报告帮助没有信用记录的人获得金融系统的融资帮助。
这种征信和我们的征信系统有什么差别呢?我们采集的信息是用制度化和系统化来支持,对于电信信息来说也是如此,比如,我们每个省如果由电信运营商报送信息,是把整个省的信息报送过来,这是制度化和系统化的采集。刚才我所说的“本人要求”,是点对点的。需求不同,场景不同,方法也不同。当今时代大家都讲互联网化,对于您提供的信息,这一类机构进行核实的手段相对来说比以前更丰富了。这类新的征信机构通过这种方式,第一可以帮助放贷机构确认您的身份,是不是您自己;第二您之前有哪些准信用和类似的活动。我相信这种方式未来在中国可能也会有一些市场。
屈:最后一个问题,您认为在我们征信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难题?如您所说,未来征信机构会越来越多样化,比如伴随一些征信牌照的颁发等,我们还会有哪些举措出台,以促进征信系统更加健康地发展?
王:这个问题确实有些大。我们目前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征信机构,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建设运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所以首先我们是一个征信机构,要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规章。您刚才谈到对于征信行业的发展来说还有哪些问题,我个人有一些看法。
首先,我认为征信机构运行的信息环境可能需要进一步改善。征信机构最核心的业务就是采集信息。特别是一些公共信息,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比如最近几年来工商登记信息进一步开放等。但是与征信业的发展和整个金融市场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我觉得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改善,特别是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提供、用什么方式提供,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我刚才讲了,我们对信息的采集需要制度化、系统化,这样才能保证第一数据可用、第二更广泛地保证公平公正性。如果这个信息时断时续,它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就这个问题,希望通过立法进一步使公共信息为公众所得。其次,关于个人数据保护,征信本身是基于数据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个人的数据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不仅对征信行业、对整个经济发展也是很大的阻碍。只有当数据能够合理合规地使用,征信行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才会有一个保证。数据本身所蕴含的对于生产力提高的价值、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屈:谢谢您。王主任今天就征信系统进行了非常全面的阐述。信用就是我们的“经济身份证”,我们也希望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个人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征信系统得到更好的发展。

王:谢谢各位网友。

 

源:《中国征信》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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