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1、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2)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3)公司章程;
(4)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5)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命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6)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7)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8)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9)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理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
(2)《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明确征信机构备案和许可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征信〔2014〕6号)。
3、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
1、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4)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5)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6)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
2、办理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
(2)《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明确征信机构备案和许可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征信〔2014〕6号)。
3、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